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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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9号文精神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各中小学按照国办发〔2007〕9号精神,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和要求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各中小学利用地方课程开设安全教育课,通过校会、班队会,普及安全教育常识,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督促各县区、开发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各落实一名教研员,具体负责《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工作。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协调公安、消防、交通、治安、卫生等部门派专职的人员担任各中小学校外辅导员,定期到学校举办安全教育讲座,同时督促各中小学校制订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能力。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国办发〔2007〕9号文的精神,协调好本部门、本系统积极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工作。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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