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工作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检查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2004年4月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03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对贯彻落实《南宁市2003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和2003年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验收

1、依照《南宁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工作验收标准》,对各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2003年度消防工作验收。

2、依照《南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验收标准》,对市属并驻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2003年度消防工作验收。

(二)督查

1、各县、区贯彻落实《南宁市2003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工作措施及2003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今年全市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3、整治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火灾隐患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治理效果情况。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消防工作验收和督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消防工作验收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家仁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礼新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区等部门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验收和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邓炳华,电话:2844657)。

三、时间安排

(一)县(区)、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验收和督查时间(见附件)。

(二)市级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验收和督查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县(区)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验收和督查由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实施,于4月10日前完成。

四、工作方法

本次消防工作验收及督查工作采取听汇报,查阅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会议纪录、文件、检查记录等资料,实地抽查火灾隐患的整改效果等方式进行。

五、具体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自查,切实做好迎接全市消防工作的验收和督查工作。

(二)参加对县、区消防工作验收及督查工作的成员单位,请于4月8日前将本单位参加验收及督查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市消防工作验收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验收及督查安排表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县(区)、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验收和督查工作时间安排表

验收及督查时间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

4月13日上午新城区人民政府城北区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隆安县人民政府

4月13日下午兴宁区人民政府永新区人民政府江南区人民政府

4月14日上午横县人民政府马山县人民政府上林县人民政府

4月14日下午邕宁县人民政府武鸣县人民政府宾阳县人民政府

验收组成员:

第一组:

组长:刘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黄学文(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市公安消防支队2人、市安监局1人、城北区政府1人;

第二组:

组长:刘干耀(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副组长:邓炳华(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成员:市公安消防支队2人、市安监局1人、新城区政府1人;

第三组:

组长:汪玲(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黎烽(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市公安消防支队2人、市安监局1人、兴宁区政府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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