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11-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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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市级重点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办〔2004〕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
市政府于8月17日下发了《关于将欧亚梦都综合楼等29项重大事故隐患列为南宁市2004年重点督促整改对象的通知》(南府发〔2004〕81号),确立了29项重点督促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目前,大部分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整改完毕,为规范整改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程序。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须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整改验收申请由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向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2、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由多个单位共同验收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组织。
3、验收合格的,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确认,并将有关文书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事故隐患销号。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治方案,继续整治。
二、采取停产、停业整改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整改完成并由履行该隐患整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隐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验收合格予以书面确认后,即可恢复生产经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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