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08〕51号
颁布日期:2008-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8〕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8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扫现象更加突出,殡仪馆、公墓等场所人员会大量增加,安全管理工作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民政、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清明节期间群众出行祭扫安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扑救,严密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

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清明节期间,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温守荣为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耕、市民政局局长徐邦兴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志高、市民政局副局长沙文胜、市城市管管理局副局长苏拥军、市交通局副局长覃阳、市林业局副局长黄安树、市工商局副局长郭远福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县区、各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县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专报制度,保障信息渠道畅通。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保障清明祭扫安全的各类应急预案,准备足够的应急处置力量,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处置及时得当、措施得力有效。要加强联系和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以及抢险救援等各个环节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

四、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各级要积极开展以“文明祭扫、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防火等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在全社会形成文明祭扫的新风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政电〔200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清明节是我国集中祭祀的传统节日,今年的清明节更是作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个清明节,极有可能形成短时间的人流、车流高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做好充分准备,在举措上要及早部署,并针对今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建立民政、公安、交通、工商、林业、消防、环境保护、宣传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合作,共同做好群众祭祀活动相关的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祭扫文明、安全。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清明节期间值守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信息及时有效上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清明节被确定为全国法定节假日的第一年,群众集中出行祭扫现象将更加突出。为引导群众文明祭扫,确保祭扫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明节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清明节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通、林业、工商、市容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应急值守、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到处置及时妥当、措施得力有效,确保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有序进行。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财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清明祭扫安全

民政部门要立即对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要指导和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引导群众有序祭扫;殡葬服务单位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理,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措施、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公安部门要制定疏导方案,认真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祭扫场所及周边的交通畅通,并协助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祭扫活动中的治安案件。交通部门要加强运力调度,合理增加前往祭扫场所和重点祭扫地区的车辆和班次,延长车辆运营时间,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各客运站和码头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旅客出行安全。森林和草原防火指挥机构要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加大巡查密度,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和火灾信息,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发现火灾及时扑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集中清理打击非法销售冥币等封建祭祀用品的活动。城市市容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建成区内流动商贩非法销售殡葬用品和群众随意焚烧祭祀物品的行为。

三、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树立文明祭扫新风尚

各地区要积级开展以“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弘扬清明节“传递亲情、传承文化”的丰富内涵。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祭扫路线、交通疏导等信息,引导群众错峰祭扫。要大力宣传殡葬和森林、草原防火等有关法规政策,总结推广家庭追思、网上祭扫、社区公祭、集体公祭等现代祭扫方式,引导群众采取植树、献花等健康环保的祭扫形式,坚决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祭扫陋习,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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