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宁市第二周期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宁市第二周期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卫生局《南宁市第二周期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南宁市第二周期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贯彻实施。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南宁市第二周期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母婴安全是全世界公共卫生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最基础的前提。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妊娠人生大事,务使母婴平安”已成为全世界共同行动的口号,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实现《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中的卫生保健目标,在第一周期实施“南宁市母亲安全工程”的基础上,根据《广西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目标和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为占人口三分之二的妇女儿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农村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和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转变农村接生员职能,实行产妇住院分娩,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全面提高我市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实施“母婴安全工程”,实现国家《两纲》目标和南宁市《两个规划》目标,到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5‰和20‰以下,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支持目标
1、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1)住院分娩率:2005年全市达90%以上。其中城市为999%,五城区乡镇及三个开发区、武鸣、宾阳要达到95%以上,邕宁、横县达到90%以上,上林、隆安要达到85%,马山要达到80%。
(2)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以乡镇为单位2005年达到85%以上。其中城市要达95%,五城区乡镇及三个开发区、武鸣、宾阳要达到90%,邕宁、横县达到85%,上林、隆安要达到80%,马山要达到75%。村级保健员要动员、护送孕妇到卫生院产检和住院分娩,对出院的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各级医院产科要为所有孕妇建立《广西孕产妇手册》,实行定期的产前检查和高危筛查。
2、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1)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2005年以乡为单位要达到70%以上。各级接生医院要对所有出生婴儿建立《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加强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尤其要加强体弱儿的保健管理和指导,提高4~6个月纯母乳喂养率,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2)提高儿科疾病诊疗水平,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和意外伤害等构成
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3)提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05年五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4)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三、指导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将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2、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大力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妇幼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转变观念,让母婴安全的科普知识深入城乡社区农村,做到家喻户晓。
3、重点突出,简便易行。重点是提高孕产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
成立南宁市“母婴安全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母婴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协调领导。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郑军健副市长
副组长:卫自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凯声市卫生局局长
梁秀霞市妇联主席、市妇儿工委副主任
成员:谭漓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异助市计委副主任
秦赣江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晓钊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志高市公安局副局长
岳凤军市计生委副主任
李朝安市交通局副局长
赵荣辉市民政局副局长
兰岚市妇联副主席、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杨敏武鸣县副县长
黄丽娟邕宁县副县长
邓洪涛宾阳县副县长
胡永东横县副县长
莫月清隆安县副县长
黄藉上林县副县长
刘东方马山县副县长
杨宙飞新城区副区长
冯路兴宁区副区长
冯力永新区副区长
吕力康城北区副区长
阳强江南区副区长
秦文彦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
黄景善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副主任
郝喜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具体实施。办公地点设在南宁市卫生局基妇科,办公室主任杨晓钊(兼);副主任甘柏柳(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钟喜红(市卫生局基妇科副科长);成员为各县(区)卫生局长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设立办公室。
(二)成立指导督查小组
成立指导督查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母婴安全工程实施的具体指导,规范产科建设、孕产期保健及“三网监测”的管理,根据影响母婴安全的相关因素,组织相关适宜技术的培训;下基层督查实施方案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协调领导小组,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组长:兰岚(兼)
副组长:潘春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成员:磨希娥、张宏丽、陆桥、朱毅军、李苏琴、李芳、谭永萍、李颖、韩丽娟、苏玉萍、班海清、李桂雄、李广邕、刘伟
指导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办公室主任:潘春惠,副主任:磨希娥、张宏丽。
(三)成立市级危重孕产妇抢救专家技术支持小组
专家组的职责主要是承担全市危重孕产妇抢救、会诊,指导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及孕产妇死亡评审等工作,专家组由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区、市妇幼保健院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组长:甘柏柳(兼)
副组长:唐卉周霓
产科专家:黄星夏红卫阳宪初严思萍容丽燕赖菊英陈静云王彩珊刘颖菊
新生儿科专家:潘新年韦敏敏林超琼岑玉群
心血管专家:朱立光林英忠陆建建王第惠
血液病专家:赖永榕
肾内科专家:廖蕴华彭晓梅黎琦赵志权
消化内科专家:江建宁梁荣新张联庆刘达云
内分泌专家:罗佐杰颜晓东张桥王为民
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医务科,办公室主任甘柏柳,副主任周霓、覃军。
(四)各部门职责:
母婴安全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把它当做一项关系中华民族素质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加强协作,使《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真正落到实处。
1、发展计划部门职责:将母婴安全工程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制定管理评估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履行职责,加强孕产期保健,提高产科质量,积极防治产科出血和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提高抢救危重孕产妇的能力和新生儿复苏技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
3、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市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项目经费用于市妇幼保健院的妇幼保健中心、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建设;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辖区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以及解决乡村医生和保健员报酬问题;逐步解决卫生院的救
护车配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贫困孕产妇的救助。
4、公安部门:要严历打击拐买妇女、儿童的行为,确保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为卫生部门开展育龄妇女、孕产妇死亡调查提供相关的信息。
5、计划生育部门:将“母婴安全工程行动计划”融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内容,利用现有的人口管理网络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育龄妇女、孕产妇死亡、五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强化辖区孕妇的孕情的管理,实现孕情、出生等相关信息的共享。
6、交通部门:加快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解决边远农村道路问题,使农村的危重孕产妇能及时得到转运;
7、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等宣传;将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贫困救助范围。
8、妇联组织:配合卫生部门动员和教育广大妇女更新观念,本着对生命、对家庭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母婴安全行动,自觉接受产前保健和住院分娩,保护自己和婴儿的安全,维护家庭稳定。
9、妇儿工委: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西及南宁市的两个规划的目标,落实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10、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家庭对住院分娩的好处和家庭旧法接生对母婴生命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引导她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以唤起全社会特别是广大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积极参与。
五、实施内容
2004年工作重点:
(一)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与妇幼保健的健康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和宣传《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的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执业医师法》,依法规范行业管理;组织医疗保健机构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广泛宣传母婴健康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医疗保健服务的能力。
(二)健全和完善妇幼保健的管理、信息网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督促和指导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实行“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信息月报制度。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保健信息监测工作,落实院长负责制,设立信息管理员,加强对乡村妇幼信息员的业务指导及培训,规范原始资料的登记和收集。
3、建全和完善妇幼保健三级管理网络。在城市要保障市妇幼保健院-地段医院-社区(单位)网络的的运转;在农村要落实县(区)、乡、村专干。主要负责本辖区妇幼保健的实施和管理,承担妇幼保健信息的收集。市、县妇幼保健院要对本辖区的妇幼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
(三)继续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
1、产房规范化建设。各级医院产房要严格按区卫生厅各级产科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中心卫生院以上的要设立传染病隔离产房;没有条件设隔离产房的卫生院要设隔离产床,改造的产房流程图纸必须经过县、区卫生局审查。
2、2004年6月以前,完成市、县级产儿科急救中心设立和高危孕产妇转送绿色通道,确保高危孕产妇和危重儿童得到及时救治;
3、每个乡镇卫生院妇产科人员至少配备4~6人,杜绝一个人开设产科和无证上岗现象,以县(区)为单位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城市要达95%以上。
4、认真实行和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和儿童系统保健的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孕情,及时督促孕妇到医疗机构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和进行定期的产前保健,产前检查率农村要达到90%,城市达到100%;乡镇卫生院要实行乡村孕产期保健一体化管理,强化从村级开始的高危孕妇筛查管理和逐级转诊制度,使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达到9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农村要达到80%以上;城市达到95%以上;为分娩后的婴儿建立《广西儿童保健手册》,并督促按时健康体检,提高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城市要达到95%以上,农村要达到65%以上(目前已达到和超过此标准的县区要提高5个百分点)。
5、城市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要做好孕期健康教育、心理保健,强化优生咨询,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倡导和推行无痛分娩技术和陪伴助产责任制度。接受和正确处理下级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提高母婴急救水平。
6、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母婴安全知识。与新闻媒体合作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开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妇学校的宣教质量,并设立固定的“母婴安全宣传栏”,宣传《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相关的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母乳喂养科学、优生优育、住院分娩的的重要意义和母婴安全的科学常识。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的重大意义。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程序等内容。
(四)以市、县(区)为单位建立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帮助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减少因贫困不住院分娩,因贫困而放弃救治的孕产妇死亡的现象发生。
(五)规范爱婴医院(卫生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1、依法推行创建爱婴卫生院活动,以此为载体全面提高卫生院产科服务质量。各级爱婴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爱婴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爱婴医院的规定,每年按照《爱婴医院监督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纠。
2、规范孕妇学校管理,不能随意撤消或停止孕妇学校宣教活动,规范孕妇学校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孕妇学校在《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中的重要作用。倡导和推行在村级开办孕妇学校,以加强基层的母婴保健工作。
3、市卫生局实行爱婴医院的动态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对不合格的爱婴医院、爱婴卫生院将按规定报告区卫生厅,取消“爱婴医院”称号和爱婴医院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通报。实行助产技术准入一票否决制。
2005年工作重点:
(一)乡镇卫生院的产科质量全部达标
1、全市各县(区)的住院分娩率以乡为单位达到80%以上;
2、各县(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0/10万和15‰以下;
3、贫困孕产妇救助达到80%以上;
4、孕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5%以上;
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二)全面落实产、儿、预防、保健等各项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产科孕产妇和婴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全部达标;
(三)实现南宁市的《两个规划》中2005年“母婴安全”各项指标。
六、具体措施
(一)组织实施
1、各级政府必须把《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纳入我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全民公共卫生体系
建设规划,特别要关注贫困地区的妇女儿童健康问题,纳入扶贫规划。
2、市卫生局和市妇儿工委具体负责《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监督管理和各项指标
的评价,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方案的实施。
(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
1、市级保健机构职责:
(1)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母婴安全方案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母婴安全健康教育宣传计划,并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提供健康教育素材,向地段医院和基层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市妇幼保健院要建成全市妇幼保健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产前诊断中心、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危重新生儿抢救中心,要求加强本院内涵建设和加快高素质人才培养,提升市妇幼保健院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功能;
(4)制定全市妇幼保健、产科质量,爱婴医院、节育手术等技术规范管理标准,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抢救水平,完善出诊和接诊制度,指导爱婴卫生院的创建工作,巩固爱婴成果;
(5)协助市卫生局完成全市妇幼保健人员、助产技术人员、节育手术技术人员的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妇幼保健、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健康教育工作;
(6)深入基层了解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市妇幼保健例会进行通报和布置;
(7)及时组织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因讨论和评审,制定干预措施。
2、城市医疗机构职责:
(1)完善各项妇幼保健管理。城市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市卫生局统一布署,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规范》,掌握辖区内育龄妇女孕情,并督促进行系统的保健检查,要开设孕产妇心理门诊、营养门诊,强化优生咨询,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减少缺陷儿的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提高产科质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产科质量评审标准》建设和管理产科,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控制剖宫产率,倡导和推行无痛分娩技术和陪伴助产方式;接受和正确处理下级的高危转诊,提高对危重孕产妇和危重婴幼儿的综合救治水平。
3、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在县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县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2)负责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辖区母婴安全工程健康教育宣传计划,为县电视
、广播组织有关健康教育素材,指导基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负责全县妇幼人员和助产人员培训,指导和检查监督全县助产人员技术和健康教育
工作;
(4)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规范》,加强本院的产科质量,提高危重产妇抢救水平,完善出诊和接诊制度,加快高素质人员培养,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5)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县(区)妇幼保健例会进行通报和布置;
(6)及时组织全县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病因讨论和评审,制定干预措施。
4、乡级医疗机构职责:
(1)在县(区)卫生局的领导和乡(镇)政府支持下,负责全乡(镇)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对村保健员的保健技术指导,转变接生员的职能;使她们承担起掌握本村孕情、健康宣传、护送产妇到医院分娩和产后保健服务的职责;
(2)负责对村级保健员进行产前、产后保健技术的培训,重点在于孕产期保健的健康教育知识培训;
(3)加强产科建设,按《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西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改造不合格的产房,改善产科的服务态度,为产妇住院分娩创造良好的环境。提高正常产的助产技术,严格掌握催产素使用指征,杜绝滥用催产素现象,提高对高危孕产妇的识别能力;完善转诊制度;不允许截留高危孕产妇,高危孕产妇及时转送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普通卫生院不允许开展剖宫产术,要严格按照《广西孕产期保健规范》规定的服务范围执业,加快产科人员培养,切实保证住院分娩安全;
(4)创建和巩固爱婴卫生院,按《国际爱婴医院的十条标准》和《爱婴医院母乳喂养工作规范》,创建和巩固爱婴医院,保护、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
(5)定期召开村级妇幼例会,将党的方针政策及辖区的管理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村级妇幼保健员和接生员,沟通信息,落实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措施。
(6)开展送保健知识入户活动。
5、村保健员、村医生职责:
(1)负责本村的母婴安全知识入户宣传工作,把孕期危险因素和住院分娩的好处告诉群众,指导目标人群懂得寻求安全保护的途径和提高其利用医疗保健的能力;
(2)要保证宣传的效果,督促孕妇定期接受产前保健,适时住院分娩。对交通不便的孕产妇要动员提前住院分娩;
(3)不能从事接产服务,加强产前保健、产后保健和母乳喂养知识的学习,提高对高危因素的识别能力,及时转送临产的孕产妇到卫生院分娩。
七、考核评估方法
(一)定期组织监测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儿工委结合《两纲》指标的要求,对《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监测和评估。2004年底进行一次中期评估,2005年底进行终期评估。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尤其是乡村有关母婴安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建立本辖区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规定将统计监测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和市妇儿工委。
(二)总结表彰
市卫生局和市妇儿工委在对实施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后,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对落后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及时总结上报材料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儿工委要集中将每年《母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告市卫生局基妇科和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八、实施时间: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卫生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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