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南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南阳实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多种有效途径,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原则

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

1.目标任务

从今年起,力争到2007年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符合南阳市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进度安排

2005年工作重点:完成各水管单位定性及定编定岗、经费测算工作。落实各水管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财政部门应根据水管单位的不同类别和性质、盈亏情况,规范财政支付额度及范围。国土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定界。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价进行分类测算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的考核管理。

2006年工作重点:各水管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完成水管单位管养分离、分流富余人员工作。

2007年工作重点:全面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并组织验收。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一)市管理单位(3个)

鸭河口水库工程管理局、鸭河口灌区管理局、白河橡胶坝管理处。

(二)县市区管理单位

1.水库管理单位(22个):卧龙区:兰营水库管理所、龙王沟水库管理所、冢岗庙水库管理所、彭李坑水库管理所、打磨石岩水库管理所、靳庄水库管理所。南召县:辛庄水库管理所、廖庄水库管理所(含灌区)。西峡县:石门水库管理局、七峪水库管理所(含灌区)、重阳水库管理所(含灌区)。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管理所(含灌区)、太山庙水库管理所(含灌区)、斩龙岗水库管理所(含灌区)。邓州市:刘山水库管理所(含灌区)。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桐柏县:赵庄水库管理所、二郎山水库管理所。方城县:望花亭水库管理所(含灌区)。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含灌区)、陡坡水库管理所(含灌区)、高丘水库管理所(含灌区)。

2.灌区管理单位(25个):邓州市:南阳引丹灌区管理局、湍惠渠灌区管理所、张岗灌区管理所。

淅川县:宋岗灌区管理局、鹳河灌区管理所。南召县:马沟灌区管理所、磁塔崖灌区管理所。西峡县:石龙堰灌区管理所、庄口灌区管理所。内乡县:老龙潭灌区管理所、丰收渠灌区管理所。桐柏县:赵庄灌区管理所、二郎山灌区管理所。卧龙区:王村灌区管理所、合作渠灌区管理所、冢岗庙灌区管理所、龙王沟灌区管理所、彭李坑灌区管理所、打磨石岩灌区管理所。唐河县:山头灌区管理所、虎山灌区管理所、白马堰灌区管理所、牛沟灌区管理所、倪河灌区管理所。方城县:吕家沟灌区管理所。

3.河道管理单位(11个):宛城区:区河道管理站。唐河县:县河道管理所。新野县:唐河河道管理所、白河河道管理所、湍河河道管理所。社旗县:县河道管理所。卧龙区:区河道管理所。镇平县:县河道管理所。内乡县:县河道管理所。邓州市:市河道管理所。淅川县:县河道管理所。

4.小水库管理单位(3个):社旗县:湾刘水库管理所。唐河县:倪河水库管理所(含灌区)。西峡县:庄口水库管理所。

5.橡胶坝管理单位(1个):内乡县:湍河橡胶坝管理处。

新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照此执行。城市供水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水利工程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安全运行责任。

防洪、供水等位置重要、关系重大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防洪河道及县区边界河道工程,其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运行与维护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丹灌区工程规划、项目建设,由灌区主管部门负责,灌区工程日常运行与维护,由所在县市负责。其它水库、河道、灌区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辖区实施具体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县市区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两个乡镇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在一个乡镇范围内且无水管单位的公益性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科学合理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河道、泵站,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水闸,只承担改善生态环境任务的橡胶坝和防汛抢险、防汛物料管理、防汛通讯等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定额定向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和级别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及其它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但在体制改革初期,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维修养护任务、人员分流、经营项目等情况,核定其人员编制或对其人员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建立管理科学、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号)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单位职能,合理设置内部机构。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严格定编定岗,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要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选聘,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其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管理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搞活内部分配。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可吸收多种资本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其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订聘用合同;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全额拨款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进行人财物的严格划分,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实行事改企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改革水管单位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实行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投资和运营水利经营性项目,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人员,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维修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鉴于我市水利工程管养一体、经费混用、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改革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在水管单位核定管理人员编制和科学定岗的基础上,将水管单位管理和维修养护的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对维修养护业务及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维修养护部门实行企业化运作。

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水利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任务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步,将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水管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走向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具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质的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分步到位。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

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农业水价不能达到成本的,可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农业用水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税金、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要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有关水价管理政策规范各级供水市场。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农业水费原则上维护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收取的办法,要逐步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实行按方计收水费;不完全具备计量条件的灌区,暂在斗渠进水口计量用水量,按灌溉面积据实收取水费。

农业水费原则上由灌区管理单位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但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水费实行单独开票、单独结算、单独收取的方式。

积极培育和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要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投资安排,地方财政部门要足额兑现匹配资金。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定额定向补助,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投资安排;市县财政要足额兑现匹配资金。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争取上级投资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核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效益的充分发挥和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给予安排。从2005年开始,市级水利建设基金每年拿出3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应急度汛工程。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主要骨干防洪工程、大型灌区骨干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3.改革财政拨款方式。在严格事业性质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相应的支出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安排,对作为预算外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兴办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水管体制改革前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申请内部退养,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内部退养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的退休费,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目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水管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原离退休标准发放其养老金。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落实好改制前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管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要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设计单位及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新建工程的管理,要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工程的类别和性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查时就明确;工程管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不予验收,确保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运行实现良性循环,把“建管并重”落到实处。

(九)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采用承包、合作、托管、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收入所得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发展,严禁挪作他用。改制后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确保安全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具体的办事机构。

(二)精心组织实施

市直和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于2005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制订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县市区要先期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要认真做好水利部试点的鸭河口灌区管理局和省水利厅试点的唐河县虎山水库管理处、唐河县虎山灌区管理所、唐河县河道管理所的改革工作。南阳市白河橡胶坝管理处、内乡县打磨岗水库管理所、淅川县鹳河灌区管理所、社旗县河道管理所作为市级改革试点单位,要先行一步,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县市区也要选择确定改革试点单位。所有试点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所有面上改革工作要于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落实优惠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改革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各种手续的变更接转要加快办理。对于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实体或多种经营企业,以及分流人员个体从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和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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