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07年“造福工程”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07年“造福工程”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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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07年“造福工程”的通知
宁政文〔2007〕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2007年开展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的通知》(宁市委〔2007〕31号)和省农办等部门《关于实施2007年“造福工程”的通知》(闽农办〔2007〕19号)精神,现下达第一批4500人“造福工程”搬迁任务。为了确保搬迁任务如期完成,把实事办实、好事办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扶贫开发的方针。各地在实施“造福工程”搬迁过程中,不但要通过搬迁来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更要注意安排好群众的生产和就业出路,增强“造血”功能,实现脱贫致富。
(二)坚持自力更生和自愿搬迁的原则。“造福工程”搬迁所需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省、市、县财政补助和有关部门支持为辅。“造福工程”搬迁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尊重群众的意愿,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切不可强制搬迁。
(三)坚持整体搬迁的原则。“造福工程”应当立足于整村(点)搬迁,不留散户,特别是特困户和孤寡老人,以免遗留问题和隐患,坚持做到搬迁一个村(点),改善一方百姓生产生活条件,垦复开发一片耕地资源。
(四)坚持节约用地的方针。“造福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尽量少占耕地、林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认真规划、量力而行。“造福工程”新村必须科学选址,认真规划,精心设计,做到先规划后建设。考虑到搬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选址和规划要做到量力而行。
二、搬迁对象
“造福工程”对象主要是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极端恶劣,解决“五通”要花很大代价的零星分散的边远偏僻自然村的贫困群众,通过“造福工程”搬迁,能有效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指标安排上,对残疾人、孤寡老人、五保户和特困户要予以特别照顾,对少数民族群众、计划生育户和革命老区基点村群众要优先安排。
三、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的筹措
“造福工程”建房资金以群众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省财政按人均1500元标准补助。少数民族搬迁对象,省相关部门还按实际落实的少数民族搬迁户,给予每人另外300元补助。对计划生育搬迁户,各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应予以倾斜。对于老区基点村整村搬迁,省老区办将安排每个村2万元资金用于搬迁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造福工程”新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县、乡政府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和群众投工投劳解决。今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90万元,主要用于新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要设立“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专户,财政和部门补助资金要集中到专户管理,按人头下达;补助资金必须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并实行县级报账和公告公示制度,补助款不得用于各种名目的代交、代扣或挤占挪用;部门配套资金按项目下达。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扶贫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扶贫部门要认真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各项资金的及时到位和搬迁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优惠政策和措施
凡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房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征地管理费、农业税、新菜地开发基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农村教育附加费等,由各县(市、区)比照救灾安置的优惠政策,免予征收。
(二)搬迁点建房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从速办理搬迁点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林业部门为搬迁户从速办理林地审核手续。搬迁户安置后,将旧宅基地垦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资金补助。
(三)建新村农民需采伐自用木材的,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限额的非商品材指标内给予优先安排。
(四)县、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所在地搬迁群众搞好新村的建设规划和农房户型设计,监督按规划实施。
(五)对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优先安排“阳光工程”培训,扶贫小额信贷等帮扶措施,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
五、组织领导
(一)“造福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市、区)政府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明确责任,特别是扶贫部门作为主办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今年的“造福工程”搬迁对象,落实情况必须在6月22日前按附表二格式报市农办和财政局。
(三)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积极跟踪落实“造福工程”搬迁进度,从7月份起每月5日前向市农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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