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下达“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

平建〔2007〕20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各省辖市建筑节能降耗指标计划的通知》精神,我市“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约11.2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3.6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8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6万吨标准煤,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2万吨标准煤。

望各县(市)、区高度重视,确保各项指标的落实。在今后的建筑节能工作检查中,节能降耗指标将做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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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平顶山市建筑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

序号各县(市)、区节约标准煤总量(万吨标准煤)新建居住建筑节煤量(万吨标准煤)新建公共建筑节煤量(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万吨标准煤)节能型照明煤具节煤量(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比(%)

1汝州市1.40.50.350.51.415

2舞钢市1.50.40.350.41.515

3叶县1.10.360.30.361.115

4宝丰1.10.360.30.361.115

5鲁山1.10.360.30.361.115

6郏县1.00.30.20.361.015

7新华区1.10.360.30.361.115

8卫东区1.10.360.30.361.115

9湛河区1.10.360.30.361.115

10石龙区0.80.20.150.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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