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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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04〕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转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指导各县(市)的改革工作,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委员会。
二、市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次改革涉及的市属事业性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有平顶山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局设计室、平顶山市水利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公路交通勘察设计院、平顶山市地方煤矿设计研究所,上述5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三、鉴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属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精神,鼓励国有资产全额退出,以促进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全面面向市场,取得较快发展。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社会保障、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措施,按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我市不再出台新的政策规定。
五、有关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认真学习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制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批准实施。各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方案应在2004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报批工作。
六、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法人;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划转手续;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明确所有者代表;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重新申请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七、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豫政办〔2003〕110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在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
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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