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7]1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

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

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清理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从严控制新开办市场的数量,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拟订将活禽经营市场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在非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市场登记手续。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对现在经营活禽的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活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行办。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大力推行禽类检疫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实行严格检疫,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监督、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严肃查外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未经检验的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消毒、活禽销售和宰杀人员的卫生管理。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坚持每日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袢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组织对市场进行丛面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休市期间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品密集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和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各级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争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或,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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