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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收费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由市财政拨款给市技术监督局统一使用,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使用情况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对现有各种收费性质的商品质量检查、检验活动,企业有权拒绝。
二、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信息由市技术监督局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内部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用户、消费者可以向市技术监督局提出抽查某类商品的建议,市技术监督局在安排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时应予考虑。
19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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