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

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堤防维护费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堤防维护费征收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财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好用好堤防维护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堤防维护费。

19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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