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2〕5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投资工程预决算是投资工程管理和保证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预决算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的意义
投资工程预决算是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一项主要活动。加强预决算工作的管理,对确保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加强预决算管理既是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既是投资工程建设规范化的需要,也是从源头遏制投资建设中出现腐败现象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从发展经济、规范市场、强化监管、提高效能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预决算管理的重要意义。
二、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的范围
(一)市直各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凡属利用国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都必须纳入投资工程预决算的管理范围。投资工程包括利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国家融资和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含绿化、安装、装饰、房屋维修等)。
(二)投资工程的预决算,应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来进行,未经社会中介组织机构预决算的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1、从事投资工程预决算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必须是具有预决算资质并经国家登记认可的机构;
2、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争揽工程预决算业务;
3、承接投资工程预决算的中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恪守合同,遵守职业道德,不得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压级压价,也不得滥造作弊、弄虚作假;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选择投资工程预决算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凡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决算;
(二)中介机构的确认要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
(三)建设局依法对参与预决算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查,各建设单位工程决算结果必须报建设局备案,否则,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四)同一工程的预决算不得委托同一个中介组织进行。
四、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
(一)市直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咸办发〔2000〕10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参与工程投资预决算有关的活动,不得以本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名义为社会中介机构打招呼承揽业务;
(二)市政府成立市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投资工程预决算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委、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同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市直投资工程的预决算管理工作。
(三)若违反本通知将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1999〕12号)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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