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新政办〔2005〕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豫政办〔2005〕8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经市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感
我国目前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30%左右,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2-3倍,在一般的既有建筑中,从墙体散发的热量高达35%。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条件和舒适度的要求提高,能源消耗的比例将日益增大。但是我国是一个人均占有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如果在工程建设和使用中,不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必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展墙材革新,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土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护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把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放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增强推进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
(一)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
1.自2006年1月1日起,新乡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自2007年1月1日起,获嘉县、新乡县、辉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3.自2008年1月1日起,长垣县、原阳县、封丘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4.自2008年7月1日起,卫辉市、延津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5.到2010年底,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农村中延伸。
(二)建筑节能目标
1.从现在起,全市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2.自2006年7月1日起,新乡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开始执行建筑节能65%的标准。
3.自2008年1月1日起,新乡市辖区所有县(市)开始全面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65%的新标准。
4.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开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5.自2006年1月1日起,全市逐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政府机构要率先实行办公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三、完善制度,采取措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依据国家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流通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准水平,建立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各级负责墙体材料改革(以下简称墙改)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三)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新建砖瓦窑(厂)的取土用地,应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和高岗薄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非法占用耕地毁土建窑的,要依法关闭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未按规定范围和取土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或以各种理由规避拖延复耕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依法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对借临时用地之名,实际违法占地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坚决制止;粘土砖瓦窑(厂)无土可取的,必须关闭,拆窑复耕,其实心粘土砖生产设备不得异地转移。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逐步限制向空心、多孔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各级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清理整顿粘土砖窑场工作方案,明确削减数量、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要按照清理整顿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对违规建设、取土、生产及污染环境的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各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发展改革、建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行动,严格查处,对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
(五)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认定和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核准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凡属财政补贴或拨款的建筑应率先全部执行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节能篇(章)。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准核发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76号)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强化新型墙体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各级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各级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实行闭合式监督管理,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各级墙改管理部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确认制度,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对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后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管工作。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除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对象,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违者由上级财政和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时,要加大对开发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型墙材。财政、税收部门依据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改环资〔2004〕73号和财税〔2001〕198号等文件规定,认真落实好国家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砖瓦窑场(厂)的税收管理,依法征税。各级发展改革、建设、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城镇供热收费体制改革,为推广节能建筑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九)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各级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及我省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要求,适时发布和调整我市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方面鼓励、限制、淘汰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目录,积极研发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的示范工作。积极引导供热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行新建建筑集中供暖分户控制、计量技术。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在安排科研项目和经费时给予政策倾斜。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切实做好“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十)加强宣传及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能源、土地资源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要意义。普及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加强信息交流,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有关节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技术、监管和服务水平,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工作的责任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抓好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齐抓共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由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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