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健全监管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3.规范招投标行为。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优质服务。要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与新乡建设网实现联网;建立统一的、能够满足评标技术经济要求的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库人数达不到要求的,县(市)、区之间,县(市)、区与新乡市区之间专家可以互补,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本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部分备案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建设市场计价行为,强化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报价,加强对建设工程标准的监管,形成“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市场机制。

二、创新监督机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1.改变监督方式。由以前的注重工程实体监督转变到注重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监管,在确保工程结构质量的前提下,还要保证工程具有良好的使用功能和较高的节能、环保水平。

2.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要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重点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管,尤其是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情况,不断提高企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控制、自我保证能力,形成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安全控制机制。

3.加大工程质量、安全抽查和巡查的力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对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责任主体,要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登记,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的激励机制。开展“优质结构”、“精品住宅”、“装修典范”等优质工程质量观摩活动,以样板引路,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

5.严格市场准入。按照市建委关于《新乡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实施细则》,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三类人员”,不能承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

6.强化安全生产过程监管。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企业编制下列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支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拆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工程并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严禁未经省建设厅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

凡是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拆装由有资质的拆装队伍进行装拆,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机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处理。

7.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的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8.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督察制度。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执法监察机构,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台帐和公示制度,对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主体(包括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开发区工程的责任主体),要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实施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积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地转化途径。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对农民工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2.要积极申报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今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今年底以前杜绝包工头零散用工。

五、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1.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工程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

2.要加强乡镇工程建设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指导和服务。

3.选择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师进行图纸设计,选择有资格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建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按照《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必须有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加强对“双清欠”工作的力度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要摸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受理投诉案件,协调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和制定还款计划,今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清欠任务,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清欠责任,加大拖欠案件的督办力度,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群体和越级上访。要建立长效和联动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七、上下联动,加大行政监督工作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进行督察与调研,摸清县(市)、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和掌握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巡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发现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3.支持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对于体制不顺,行政干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实施监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组织县(市)、区执法、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及建设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5.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每季度要按照每个工程项目,将建筑市场的监管情况、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及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监督机构。

6.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监督。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不断加强。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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