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7]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200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乡市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生态新乡的目标,切实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的整治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切实推进环境保护的“三个历史性转变”,从源头防止新污染产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推动我市产业结构、布局的优化和调整,消除新建项目的环境隐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清理一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一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或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建设项目;摸清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项目环保审批、监管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协调专项整治行动,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部署具体工作任务。市直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参与专项行动,抓好分工的工作落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切实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专项行动统一调度,提出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整治要求,分解任务并负责具体查处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二)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单,负责监督检查违反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规划的项目。
(三)市工商局:负责提供近三年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项目建设单位名单,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工商部门做好对各类企业及有关单位的注册环保把关工作。
(四)市规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及当地政府产业发展的布局和规划,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严格落实房地产项目先环评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的要求。
(五)市建委: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工项目名单,严格落实无环评手续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已建成的未经环保验收的不予组织工程验收的要求。
(六)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清理整顿内容
(一)集中清理整顿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
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化工、酿造、印染、房地产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限期取缔和关闭。
(二)集中整治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或未落实“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2001-2006年经环保部门审批且已建成的项目,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重点是造纸、电镀、水泥、化工、酿造、印染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对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顿;对已造成严重污染的,同时要追究企业负责人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全市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基本情况。
六、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07年3月5日―20日)
制定并印发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
(二)集中清理整顿未批先建建设项目阶段(2007年3月20日―4月5日)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发改委应及时将2003年以来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单提供给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应及时将2003年以来进行工商注册的建设项目名单(经营类除外)提供给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
市规划局、市建委及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单位应及时将2003年以来颁发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名单,提供给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
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名单查找出拟检查的项目,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未批先建违法案件,做到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失职渎职及违法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到位。
(三)集中清理整顿已建成而不进行验收或未落实“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阶段(2007年4月5日―20日)
市环保局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人员清查出2001年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中已建成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按照“三同时”制度已落实了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项目,责令限期进行验收;对于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项目,责令停产,并限期进行整改。做到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对失职渎职及违法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到位。
(四)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建设情况调查(2007年4月20日―5月5日)
对各类工业聚集区进行建设情况调查,掌握、了解各类工业聚集区的建设情况。
(五)工作总结阶段(2007年5月5日―5月20日)
各单位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七、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参加专项行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协调督办作用,通过强有力的行政行为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严格查办要求
各部门要建立整治工作进展表,保证序时进度。要通过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等措施,按期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对未完成整治任务或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实施“关、停、并、转”。
本次行动之后,如果发现各县(市)、区内有两起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将停止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总局和监察部联合颁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新乡市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29号令),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四)切实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要建立工作动态、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上下协调。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办公室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新乡市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王保旺新乡市副市长
副组长:唐艳青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周建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谢如庆市发改委副主任
白存玉市工商局副局长
贺海晨市规划局副局长
窦敬市建委副主任
丁庆春市监察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周建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孙锡凯市环保局开发监督科科长
郭曙光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曹斌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张树立市城乡规划监察支队
聂常仁市建委综合开发科科长
韩朝曙市监察局室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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