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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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2005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提出“要适应产业结构升级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农民转业转岗培训工作,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省委、省政府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列入了向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十项承诺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承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健康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和省阳光工程办公室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为指针,以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承诺为动力,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兼顾引导性培训,以农民掌握职业技能、实现转岗就业、增加务工收入为目的,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监管和转移培训工作的服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由不稳定就业向稳定就业转变,推动我市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安排部署,我市2005年阳光工程项目培训任务1万人,引导性培训任务2万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结业率要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作收入高、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培训对象、专业、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的回乡青年,并且户籍在新乡市境内。
(二)培训专业:一般是指二、三产业中的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相关岗位和工种。原则上选择集中就业、批量就业的专业和岗位,分散就业、自主就业以及需要费用较高的专业和工种原则上不要选择。
(三)培训时间:最低时间为15天,原则上不超过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补贴标准同90天。
(四)培训内容:阳光工程的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达到下面三个要求:
1.满足用人单位的基本需要;
2.符合行业职业岗位技能基本要求;
3.有准入要求的行业和工种,必须使培训人员获得行业准入资格。引导性培训以国家阳光工程办公室编印的《农民务工培训读本》为教材,近日将免费赠送参训农民,人手一册。其内容:一是基本权益保护;二是法律知识;三是城市生活常识;四是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知识。
四、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根据国家及省里要求,每人平均补助学费278元,我市今年共安排资金278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扶持25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28万元。培训补助费用于农民参加培训的学费补助。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培训补助标准
1.补贴方式:统一实行培训券的形式兑付补贴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由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统一印制。
2.补助标准:按照培训时间和培训工种不同,确定不同的培训补助标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15天补助100元,30天补助150元,45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250元,75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35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培训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五、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由市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阳光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时负有监管培训机构的职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转移培训任务,只负责参加培训对象的宣传发动工作。阳光工程领导(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同级领导(或指导)小组的领导(或指导)下,依据部门职责或行业特点,积极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门工作机构,专抓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形成健全的工作体系。要把转移培训工作当作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承诺,全面完成2005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目标任务的中心工作来抓。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抓住培训机构这个关键环节,搞好以点带面工作,抓典型,树样板,通过典型带动,推进全市工作的开展。市、县农业局局长都要亲自抓一个培训机构,通过自己亲自抓,摸索出开展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和规律,找出制约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因素,有针对性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创新工作思路,切实抓出成效,在此基础上,找到工作的切入点,推动工作的全面实施。要认真总结2004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全面安排部署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并依据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和转移能力、2004年阳光工程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将培训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培训单位。
(二)面向社会,认定培训基地,评选项目单位。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继续坚持开放合作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培训的理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六部门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培训基地的认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评选工作。一是要坚持管培分离的原则。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只是负责对阳光工程实施的组织发动和监督管理工作,要将转移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培训机构承担,对培训机构实行五自主,即自主招生、自主管理、自主培训、自主组织就业、自主跟踪服务。二是面向社会,认定培训基地。要面向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建由阳光工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认定委员会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认定工作,要将那些培训设施相对较好、师资力量相对雄厚、培训专业适销对路、对转移就业和跟踪服务高度负责的培训机构认定为培训基地。三是面向认定的培训基地,组建由阳光工程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项目评选委员会,依据培训机构现实的培训能力、订单数量、收费标准进行项目评选。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其介绍的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高、就业环境好,月收入工资外省单位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不低于500元,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必须低于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承担项目任务量不得超出培训机构的现实培训能力,不得超出培训机构用人订单数量。四是对培训基地和项目单位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培训基地和项目单位报市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三)抓好订单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和就业率。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阳光办和培训机构与企业进行联姻,取得足够的培训订单。并根据订单的需求进行技能培训,努力做到使学员学有所用、技有所长,要求学员达到“三个一”、“五具备”标准,三个一即:一表人才(行为举止端庄、身体健康),一手绝活(具有行为操作技能),一口好话(语言文明,会说普通话);五具备即:具备自我保护能力,让自身权利不受侵犯;具备社会交流能力,懂得进入大城市社区生活和社会交往常识;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争取成为管理人才;具备辨别是非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具备超越能力,自谋发展之道。保证培训结业率达100%,就业率达90%以上。
(四)健全各项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认真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各县(市)、区要向农民公布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就业去向等内容。二是推行“第一节课”制度。要求在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上,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要到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三是规范台帐制度。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农民的培训转移台帐,台帐必须写明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培训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四是执行培训工作月报制度。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按月统计各培训单位的培训和转移名单,于每月5日前向市阳光工程办公室上报培训和转移人数。五是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每个培训单位的每个培训班次进行检查核实,每个班次结束时,要到培训班进行核查,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对培训后就业的学员,要采取就业跟踪或深入农户的形式,了解转移就业情况。对各班次的核查人数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学员总数的5%。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对检查验收合格单位出具检查验收合格报告。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应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制订的《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阳光工程的培训补助资金只用于农民参加转移培训的学费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培训补助资金必须在当地财政部门建立专户,由专人管理。培训补助资金将采取培训券的形式,直接发给受训农民,由受训农民在培训结业时,作为学费交给培训机构。培训券发放时,要登记造册,受训农民要签名。培训机构必须凭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培训转移台帐、收费凭证、培训券和检查验收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抓好示范带动,打造劳务品牌。为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将在认真总结2004年阳光工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培训任务的安排上重点对已上报的省级示范县和示范培训机构倾斜。同时,根据各地人文、历史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努力在全市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享誉国内外的劳务经济品牌。
(七)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奖惩措施。为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监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已开发一套监管系统,该系统将发给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和承担项目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完成一批转移培训任务后,应将每个学员的名字、培训情况、就业情况和联系方式输入该系统。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应借助该系统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处理。并作为考评各地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年要实行更加严厉的奖惩措施,对于机构认定、项目实施、培训补贴不实行阳光操作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或者监管不力、操作不规范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要取消该县(市)、区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对开展工作好的县(市)、区和培训机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示范县和示范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要淘汰出局,从工作好的县和培训机构中择优补充。(八)部门密切合作,一起抓共同管。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部门自身行业特点、工作职责和系统资源,积极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农业部门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牵头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当作新形势下农业部门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在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培训机构的认定、培训项目的招标、对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对培训效果和学员就业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等工作;其他部门也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农业部门作好工作,努力形成一种相互配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转变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为提高管理水平,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定期举办管理干部培训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力争将市、县管理干部培训一遍。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深入农村、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培训机构在招生、培训和管理上存在的难题,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提供便捷有效服务。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努力克服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工种的劳务合作对接活动。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供需洽谈会、用人见面会,密切培训机构、学员同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联系合作,搭建培训转移平台,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要继续办好《阳光工程简报》,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农民、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宣传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政策,宣传“劳务致富”、“劳务光荣”的观念,宣传党和国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宣传杰出务工人员的先进事迹,宣传开展培训的先进单位,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参加转移培训和外出务工,吸引更多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参与阳光工程的实施。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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