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6〕3号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贯彻豫政〔2006〕3号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新政〔2006〕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的文件精神,推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柱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加快发展建筑业重要性的认识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很高的产业关联度,在当今经济社会中,承担了较大的就业容量,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快建筑业的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增长质量,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全市建筑业发展迅速,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步增大,但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市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行业结构不甚合理,产业集中度较差;建筑业企业经营机制缺乏活力,技术装备率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传统产业优势发挥不够,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先进市存在明显差距。在当前全国、全省建筑业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国家促进中部崛起和建设中原城市群的战略机遇,乘势而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增活力,加快技术进步,推进建筑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开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十一五”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体制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强化核心竞争力,提高产业集中度,实施品牌战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素质,建设河南省建筑业强市。

(二)主要目标

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的年均增长率10%以上;发展高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占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数的10%以上;科技进步对建筑业发展的贡献率达50%以上;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率85%以上,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达100%;以创精品工程和实施标准化管理为载体,建立起规范、开放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调控体系,监督工程合格率100%,90%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达到标准化管理标准,工程质量明显提高,重大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快建筑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凡在我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发包。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行为,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惩处力度,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实行工程招投标监管与实施相分离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进驻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通过设置监察点、投诉信箱、巡视招投标现场等手段负责纪律层面的监管。

2.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主体进行公开曝光,严格市场清出制度。3.进一步完善、落实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手册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责任主体的动态管理和考核,逐步推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诚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充分运用媒体公开曝光、红黑榜警示、重点监控及与建筑市场行政管理挂钩等手段,切实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抓好《建设工程监管系统》的运行和推广,实现对全部受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

深化工程造价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监管体系,推行工程造价备案制度,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和价款结算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双拖欠”等问题,使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中的盲区和死角,2006年6月底前要将重点工程,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全部工程纳入监管范围。新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查验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手续。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为理由规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实施差别化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对拒不接受监管,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巡查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以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标准和服务质量。严肃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转包和违法分包、违反工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结构和使用高耗能、高污染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

抓好培育和引导,建立市场激励机制,开展精品工程、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填补我市没有“鲁班奖”的空白,实施质量安全兴业战略,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三)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1.积极培育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重点发展建材供应市场、设备租赁市场和人才、劳务、技术与资金市场,加强建筑从业人员、技术人才数据库建设,形成专业化、市场化的生产协作体系;建立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形成由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网络。

2.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机构,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逐步推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设计、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执业责任保险,2006年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行工程担保制度。3.实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培育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发展有较高工程管理水平的专业化代建(项目管理)队伍;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四)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扶优促强、做专做精的原则,适时组建特级企业,重点发展外向型一级企业,引导、扶持高资质企业创新运作机制,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方向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发展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又具地方特色的防腐保温、钢结构、建筑防水等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培育二级劳务分包市场,发展成建制的劳务队伍,杜绝零星用工现象。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总量规模适宜,比例合理,层次分明,专业配套的行业结构体系。

鼓励企业以市场为导向,更新经营理念,打破行业界限,依托主业,延长产业链,实行多元经营。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强强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向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公司发展;鼓励设计与施工企业重组,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相结合,培育具有资金、人才、技术优势和科研、设计、管理能力的集团公司。

(五)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

进一步抓好改制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引导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各司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壮大企业实力,积极支持整合形成的大型企业申办特级资质。

切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妥善处理改制企业的资产、土地、债权问题,资产和股权转让时,要公开、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企业在改制中涉及的有关收费问题,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改制企业,保证企业能够及时用于安置职工和偿还债务。

(六)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

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科技管理体系,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中心,加强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尤其要以QC小组、创建国家和省科技示范应用工程为载体,推进工程施工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发,形成企业的专有技术和工法,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应用建筑施工高新技术、实用技术、信息技术,提升建筑业技术升级,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促进建筑业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的提高。

建立以技术创新提高投资效益的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积极组织节能产品的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建筑的施工技术和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施工方式,着力发展节能建筑、建设节约型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职能,加强对节能建筑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抓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

加快建筑科技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整合,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考核鉴定制度,建立建筑科技人力资源与交流社会化平台,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建筑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调整建筑业科技人才结构,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员注册执业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多个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在同一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鼓励企业重视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育壮大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一线操作专业人才队伍。

(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对拒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列入信用不良企业档案,向社会公布,依法对其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工程款中农民工工资单列,从2006年开始,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制度,要求所有在新乡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使用农民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为每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凡未实行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制度的施工企业,不准在本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

健全建筑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体系。严格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条件审查,监督建筑领域施工企业依法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统一监管,逐步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

(八)积极扩大劳务输出

加强对建筑劳务基地县的指导和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具有我市特色和专业技术优势的建筑劳务基地,争创省先进劳务基地县。积极拓展国内外建筑市场,千方百计组织对外工程承包和建设劳务输出,把发展建筑劳务作为振兴我市县域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引导建筑劳务基地与输入地和用工企业建立对口输出关系,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地培训与劳务用工地备案的用工管理体制,做到有组织、成建制、企业化输出。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用三年的时间,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用工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建筑农民工的引导性培训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5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70%以上。

建筑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在上岗操作前应当依法予以培训。培训费用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建筑企业应当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专款专用,并优先保证建筑农民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把建筑农民工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对无证上岗或持证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四、切实加强领导,推进建筑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有条不紊地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建筑业中长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搞好市场监管,并组织协调好建筑业企业开展外出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外出承包工程项目提供相应支持。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

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持公平竞争,健全自律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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