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信政办〔2007〕146号
颁布日期:2007-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7〕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电影放映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专项经费的通知》(财教[2007]244号)、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3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下达2007年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266号)、《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豫文市[2007]74号)和《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农影[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保证我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顺利实施,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公益性放映场次

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信阳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为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省政府十大实事之一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任务在我市顺利完成,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安全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资金的来源

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场次补贴资金每场补贴100元,由中央、省、市、县(区)各级政府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剩余50%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按照4:4:2比例负担,年底一次性补助到位。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

我市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由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为确保各级补助资金专用于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市两级财政配套资金按有关文件精神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财政按要求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后,年底前一次性转入市财政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的专项帐户(由市文化局代管)统一管理使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划拨。

三、补贴资金的用途

1、用于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购买国家资助不足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

2、放映队的放映场次补贴;

3、为放映队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放映设备折旧费用;

5、为购买公益场次数字影片而产生的片租费用;

6、放映设备的维护费用,

7、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而产生的税收管理费用和其他由于公益性放映而产生的费用。

四、补贴资金的结算、发放

补贴资金是由市财政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设帐户进行管理的专款专用资金,按公益场次一月一村放映一场电影进行结算。按照《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豫文市[2007]74号)文件要求,市文化局制定统一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回执单,发放到电影放映队,放映队每放映一场公益电影,填写一份放映情况回执单,回执单经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按公示制度进行公示,接受农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由所在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交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收齐后,统一报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定,作为向放映队员发放补贴的依据。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补贴资金按时足额与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划拨,由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将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每一个放映队。

五、对补贴资金使用及发放情况的监督

信阳市新农村数字电影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独立的、完善的企业财务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股东大会的领导下,自觉接受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