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今年以来,特别是本通知下发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于2006年1月6日前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3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连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5〕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随着元旦、春节的来临,烟花爆竹市场日趋活跃。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可能出现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部分地区非法生产、销售活动也可能死灰复燃,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部署安排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时,要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意识。各地、各部门在岁末年初召开各种会议时,要把传达学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会议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严格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临时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报告颁证机关撤消原批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应责令其停产整改,不得生产;到2006年3月底以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关闭,对未取得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暂行办法》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审批程序,积极组织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同时”手续,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四、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组织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烟花爆竹管理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联合执法,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的宣传教育情况;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是否存在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生产、使用违禁药物、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销售单位的经营物质、仓储条件、配送能力、产品质量、购货渠道情况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等情况,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今年以来,特别是本通知下发后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情况(如开展打击行动的次数,收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加工设备和工具的数量,处理有关人员的情况,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县乡等)书面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省直属机构: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进入旺季,特别是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以下简称“禁改限”)后,市场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一些企业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抢产量、赶进度、超能力生产,严重忽视生产安全;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也日超严重,已造成多起爆炸事故。今年10月份以来,全国共发生烟花爆竹重大事故9起,死亡34人。为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2005年是部分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后的第一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从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燃放和应急救援各个环节着手,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并细化应对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节日。

二、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2005年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和配送制度。严格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的资质审核,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储存。要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严格限制并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

四、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产品分级分类的有关规定,确定进入市场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对产品质量包括标志、包装、外观、部件、药种、药量、安全性能、燃放性能等严格把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积极推行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鼓励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的开发研究。要采取措施实行生产工厂化,用机械化代替手工操作,禁止家庭作坊生产烟花爆竹。要改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条件,降低人员密度,杜绝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对生产作业人员,要严格进行技术培训和岗前教育,提高技术操作能力和安全生产意识。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大检查,实行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邮寄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查处取缔。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加强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船、机)。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出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抓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起草工作。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细化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燃放和限制烟花爆竹的城乡地区,要合理划定燃放区域。举行焰火燃放活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和燃放方案,制订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种事故。

九、加强宣传教育。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识,增强安全观念。宣传工作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充分发挥各级社区组织的优势,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燃放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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