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梅州市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梅市府(2005)37号
颁布日期:2005-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2005〕37号

印发梅州市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煤矿停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梅州市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方案

为全面检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煤矿停产整顿及依法关闭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根据《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组工作方案》(粤办明电〔2005〕190号)的规定,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验收小组)于近期对全市6个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为确保验收工作进展顺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按照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关于“以铁的手腕,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和省长黄华华同志关于“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下大决心整治煤矿,确保全省整治煤矿工作取得全胜”的批示精神,全面客观地检查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李嘉副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蔡小驹,副市长李金元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和聘请的专家组同志组成,负责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6个产煤县(市、区)必须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工作方案并认真实施。市验收小组将对6个产煤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三、时间和方法步骤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验收工作原则上从11月7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11月15日后接受省督查组的验收。具体检查验收时间,由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验收领导小组确定。

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逐项验收、小组集体讨论等方式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首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并附上有关验收资料;市政府收到总结报告和申请后,将安排时间对有关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体验收,然后汇总报省督查组,并接受省督查组的验收。

四、验收内容

(一)煤矿整顿关闭情况。

1、是否摸清所有煤矿证照情况及企业性质、煤炭产量、职工人数等。

2、是否与上级人民政府签定了煤矿整顿关闭责任书。

3、对无证非法开采、“三证一照”不齐全、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的煤矿,是否全部依法予以关闭。

4、对依法关闭的煤矿,政府是否发布关闭公告。

5、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做到: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6、对依法予以关闭炸封的煤矿,是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煤矿企业收回了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和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

7、是否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要求,把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的监控责任落实到县、镇两级政府。

8、是否建立了防止煤矿死灰复燃的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和信箱。

9、公安部门对所有煤矿库存的雷管、炸药是否进行了清缴封存处理。

(二)妥善处理关闭煤矿遗留问题的情况。

1、是否已按照“谁收谁负责”原则退还了关闭煤矿已上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费、企业登记费。

2、是否兑现了拖欠的矿工工资。

3、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就地遣散。

(三)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1、是否成立了维稳领导小组。

2、是否做好矿主思想工作。

3、是否加强了监控工作。

4、社会形势总体是否稳定。

(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情况。

是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了清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煤矿整顿关闭全面责任。各产煤县(市、区)要全力配合市验收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全面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镇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细化实施方案,采取一矿一表的方式,逐级进行验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带队,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对本地区落实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最后由市整治办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督查组。

(三)各地验收小组在完成验收任务后,要对被检查验收的单位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验收工作完成后,由市验收领导小组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四)大埔和丰顺县要按照粤府明电〔2005〕27号通知的要求,排查本地区是否存在无证非法开采矿山行为,核准层层签订打击违法生产责任书的情况,在本验收方案要求的时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验收,并将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

附表:1、梅州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验收表;

2、县(市、区)各煤矿停产整治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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