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函〔2006〕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6〕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是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形成长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增强防雷减灾工作无小事的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消除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靠科技,努力提高雷电预警预报能力和防御技术水平

气象部门要坚持“科技防雷,依法减灾”的原则,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雷电业务轨道建设,不断丰富雷电业务产品,切实提高雷电预报能力和水平。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建全市闪电定位网,通过对雷电监测和雷电信息资料的应用研究,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抓好雷电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气象和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为林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镇(街)、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加强管理,科学构建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指导,认真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防雷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规范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把好防雷装置建设质量关。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房产、工商、公安、质监、林业、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把关,把防雷设施设计审核书、建筑物(或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合格证作为施工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建筑档案备案、房产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发放的前置审批条件之一,使防雷安全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各镇(街)、各单位要建立定期防雷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防雷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建立每年一次的全市防雷安全大检查及防雷安全工作会议制度,由气象部门牵头,联合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房产、教育等部门,全面摸查防雷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学校、宾馆、风景区等人口密集场所,通讯局(站)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行业和场所,做到防雷安全工作不存死角,不留隐患。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并就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召开全市防雷安全工作会议,部署落实整改工作,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防雷法律法规,主动按照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防雷减灾活动,坚决制止逃避防雷安全监管现象,依法查处各种防雷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防雷减灾活动秩序。

四、严格执行制度,全面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镇(街)、各单位要切实执行防雷装置建设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安装防雷设备设施,夯实防雷减灾基础。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文物保护区、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医院、旅游景区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尤其是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提高防御雷电灾害能力,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要严格执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防雷装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合格,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要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防雷装置失效或性能降低、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依法责令整改。要针对农村和山区雷击伤亡事故多发以及防雷基础设施薄弱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电灾害高发区域的防雷装置;同时要针对雷击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特点,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救灭火的各项准备,最大限度减少森林损失。要严格执行雷电灾害调查制度,遭受雷电灾害或发现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气象部门报告,并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压报、漏报、瞒报。

五、明确责任,切实增强雷电灾害应急能力

各镇(街)、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防雷减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健全防雷减灾工作责任制,落实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到位,措施样样落实,努力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强化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行业和部门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和措施,改善本镇(街)、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状况。要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镇(街)和部门要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要健全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违反防雷法律法规、采取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广泛宣传,全面营造防雷减灾工作良好氛围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建立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长效机制,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防雷减灾意识。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资源,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气象日”和“安全生产月”等时机,认真组织防雷减灾专题宣传活动,主动走进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知识宣传,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地开展防雷减灾活动,从而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防雷减灾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6〕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国每年雷电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国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明显多于常年。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通过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各地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努力减少森林损失。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做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林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林区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要经常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五、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六、广泛组织防雷减灾知识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科普宣传工作,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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