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梅市府〔2007〕71号
颁布日期:2007-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2007〕71号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

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为保证国家建设的用地需要,保障农村经济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范围内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具体征地范围以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类

项目

补偿总额

水田

旱地

蔬菜基地

鱼塘

园地

村内空闲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林地

平原园地

山坡园地

平均年产值

1401

1326

6014

6055

1789

补偿标准

43000

38000

85700

47100

22000

11000

66000

7000

8800

二、各类土地补偿费计算标准

(一)耕地。

征收水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收蔬菜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征收水田、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计算补偿;征收蔬菜基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补偿。

(二)其他农用地。

征收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鱼塘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

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计算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补偿;山坡园地的补偿标准按平原园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省征地保护价标准补偿。

(三)其他土地。

征收农村空闲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的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现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按66000元/亩补偿。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青苗。

1、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

2、征收园地的果木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现状为果园,以大柚树为主的补偿9000—12000元/亩,以中柚树为主的补偿6000—8000元/亩,以小柚树为主的补偿3000—6000元/亩。未形成果园的,补偿1000—2000元/亩。

房屋前后5米内的其他果木及特殊果木的补偿,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

3、蔬菜基地内间种的果木,不另行补偿。

4、苗圃、花圃的搬迁、经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补偿总额中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短期作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外安排。

(二)各类土地前三年的年产值及有关数据,由梅江区统计局提供。

(三)征收鱼塘的,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1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元/亩。

(四)征收莲塘的征地补偿费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青苗补偿费1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元/亩。

(五)征收山坡旱地的,征地补偿费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丢荒的山坡旱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30%计算补偿。

(六)蔬菜基地是指与蔬菜办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的菜地,农村村民常年种植蔬菜的自留地的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七)征收村内道路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八)留用地问题,原则上按照项目用地征地成本(包括征地补偿、应缴纳税费)的13%,作为留用地折算货币形式,补偿给被征地所有权单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九)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因省政府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未出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由市政府出具承诺书,待省、市相关的配套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属政府负担部分的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十)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规划改造工程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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