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民政局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市民政局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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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民政局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府办〔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订的《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和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粤民区〔2005〕65号)精神,为提高我市地名公共服务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宗旨,遵循“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通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社会提供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服务。
(二)目标要求:从2006年开始,用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纵向互相衔接、横向彼此协调的“四个一”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即: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地名管理服务法规和工作规范;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列标准地名标志;一套适应城市化建设要求并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地名规划;一套便民利民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项目。通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地名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
(一)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法规制度,使地名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各县、区要及时做好国务院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市将依据省新修订的《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依据国家和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有关技术要求。
(二)进一步抓好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高标准完成城乡地名设标任务。2007年10月底前,全市要完成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区域街路巷牌、门牌的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市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地名设标工作要向基层延伸,设置乡村地名标志。各县、区要积极组织发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地名进行摸底调查,对未命名的街、路、巷进行命名,对没有地名标牌的街、路、巷及时进行设置,对不规范的地名标牌迅速进行整改。在街、路、巷命名的基础上,公安部门要及时对门(楼)牌号码进行编制,完善门(楼)牌的设置。同时,要加强对地名制作企业的资格认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有生产制作地名标志的企业均应具备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格,生产地名标牌的合同书对产品质量指标应有明确的要求,对批量产品必须经质监部门抽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安装;要确保所有新设立的地名标志内容、规格和材料等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的要求。2007年11月,市将对各县(区)、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标牌设置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并通报有关情况。2006年至2008年,开展村、镇牌,桥名牌,海岛、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等地名设标工作。
(三)编制我市市域地名规划,促进城市地名规划管理。城市地名规划是对城市将来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和已有地名的整顿更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新建城市区域的地名命名规划;二是旧城改造区域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城市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海岛等名称。根据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06年起至2009年编制我市地名整体规划、城市中心区地名规划和各县、区地名规划。在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工作中,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建设厅《转发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粤民区〔2005〕34号)要求,加强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要坚持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与老区相协调、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地名规划;要按照深入调查城市人文历史、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评审、报请政府审批等程序去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区)要适时成立地名规划评审机构,选好评审成员,搞好地名规划评审工作。正式的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方案文本、城市地名规划地图、本级人民政府对地名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三个部分组成。市地名整体规划和城市中心区地名规划在2007年前完成,各县、区地名规划在2008年前完成,并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2008年,省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城市地名规划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奖励一批优秀的城市地名规划。
(四)进一步加强地名数据库建设,夯实数字化地名服务工作根基。建立集保存、传递、更新、应用地名信息于一体的市、县(区)两级地名数据库,并与省及全国联网,逐步实现省、市、县(区)地名数据库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地名数据库主要包括地名属性数据库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各级政府要把地名数据库建设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
在建立地名数据库的方法上,首先要做好地名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过去地名普查(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地名补查,进行标准化处理,搞好地名资料的更新工作;其次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地名数据库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设置数据项目和内容,选用合适的处理系统,配备好硬件设施;三是组织专业人员把标准的地名属性和地名地图资料编录入库,确保地名数据库达到信息齐全、符合标准、现势性强、处理系统先进、运行稳定的要求。我市建议使用省民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开发的区划地名信息管理软件,采用一步到位的办法建立地名属性和地名地图数据库,即区划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区地名数据库在2006年12月前完成,市地名数据库在2007年6月完成。2007年底,在全市范围实现网络互联,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五)进一步做好数字地名服务工作,不断满足公众对地名信息的需求。要依托地名数据库,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将地名信息与电子计算机、电信业务、互联网络、移动通讯等技术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发地名公共服务项目,逐步向社会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实用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一是筹建惠州地名查询系统,2008年1月试运行,2008年6月正式开通,逐步开展网上地名查询服务。二是2008年前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手机短信问路服务项目,并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使用统一的电话号码。三是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人流密集的大型公共场所设立地名信息触摸屏,方便人民群众查路问路。四是从2009年开始,逐年出版地名查询光盘。此外,要根据城市功能的需要不断开发更高层次的服务项目,力争把我市建设成为数字地名城市。地名查询系统建成后,要积极搞好宣传工作,公开地名信息服务项目和使用方法;要立足长远,制定地名数据库、地名信息化服务系统的维护使用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制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建立落实责任制,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共同抓好落实。同时,这项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求社会参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民政部门:牵头并负责实施本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承办地名设标专项事务,逐步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负责本级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承办地名规划专项事务;负责建立城市地名规划评审制度和审批制度,及时修订完善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信息产业部门:指导、协调与组织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推广应用,为地名信息化提供业务和技术支持,推进数字地名的软件和技术研发工作;负责声讯问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地名信息数据库为依据,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市场运作和有偿服务等手段,通过电话声讯和手机短信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问路服务,并且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积极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积极参与配合民政部门编制本级地名规划,共同做好地名规划编制工作,做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发展;参与建立城市地名规划评审制度和审批制度;负责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共园林绿地、隧道、立交桥等市政公共工程的初始命名及命名初审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完善中心城区标准地名标牌的设置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建立电子地名图、出版地名图册等有关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数据库的建库工作。
法制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修订完善《惠州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门: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负责本级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经费保障,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名数据库、地名规划、声讯问路等公共服务工程的建立、启动和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门(楼)牌标志的编制和设置工作,协助各类地名标牌的安全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与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抓好各类地名标牌的安全维护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监督管理,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参与地名规范管理和地名设标工作。
海洋渔业部门:对本级管辖区域内的海岛进行调查,摸清海岛数量;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建立海岛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海岛地名长期发挥作用。
质监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对地名设标和地名信息化服务中各项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地名设标工作;组织、指导和推动地名规范化、地名信息化在交通系统中的应用,并负责对地名应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港口(码头)、铁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命名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河道、渠道、堤围、闸坝、电排灌站等地名的命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山、沟谷、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工作。
文化部门:负责文物古迹、纪念地等文化地名的命名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风景名胜等地名的命名工作;参与制定地名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各旅游点的地名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协助推进地名信息化服务。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宣传工作,承办地名及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关事项的新闻发布,大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推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进一步普及。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视频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准确领会掌握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义、内容、原则和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地名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重视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把编制地名规划、开展地名调查、建立地名数据库、完善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等基础性项目的工作经费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名数据库、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后,由民政部门牵头与电信、移动通讯企业联合开发问路电话服务等项目,实施地名信息有偿服务,多渠道筹措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经费。
(三)充实工作队伍,搞好培训,抓好试点,整体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实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四个一”的目标,完成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具体工作任务,市、县(区)要及时充实工作人员队伍,配强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展开和实施。要注重搞好业务培训和试点工作。省将在2006年上半年举办地级以上市城市地名规划、数字地名工作培训班,市及县(区)也要根据工作需要抓好相应的学习培训和参观考察,提高队伍素质。我市将在惠阳区进行地名规划、地名信息化服务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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