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梅市府办〔2008〕38号
颁布日期:2008-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办〔2008〕38号

转发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关于《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转发给你们,请按此验收标准认真做好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的创建及申报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

为了吸引更多台商投资我市农业,推动梅州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梅市明电〔2007〕64号《关于申办“台湾农民创业园”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台湾农民创业示范园验收标准如下:

一、示范园规模

(一)种植业:总面积300亩以上,其中已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连片养殖(水产)50亩或年出栏禽类50万只或年出栏畜类5000头;

(三)加工类:年产值200万元以上,利税30万元以上。

二、示范园基础设施

园区已通水、电、路。

三、示范园经营状况

(一)由台商或台湾农民直接经营;

(二)经营理念较先进;

(三)种养、加工技术较先进;

(四)引进有新的种子、种苗或新设备。

四、其他要求

(一)对当地农业发展有较强示范辐射作用,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二)示范园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示范园,由其自愿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农业局、台湾事务局审核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台湾事务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挂牌,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市农业局

市台湾事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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