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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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0-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社文办《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社文办
(2000年7月3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市场的经营行为,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文化市场的经营状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我市(含五市两区,以下同)范围内开设的文化娱乐(含麻将室)和音像制品租、售以及放映场所的,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1999]35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守法经营。凡缺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核发的《申办娱乐场所审核通知书》(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的文化娱乐和录像放映场所,一律视作无证、照经营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音像制品租、售单位凡缺社文办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一律视作无证、照经营,将按有关规定查处并取缔。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从6月30日起,一律停止审批设立新的电子游戏机室。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对现有的电子游戏机室要加大执法和整治力度,对规模过小、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定、长期经营不规范的电子游戏机室,采取萎缩性的清理整治措施,促使其逐步关闭。除星级旅游宾馆及大型旅游景区因配套之需可申请设立新的歌舞娱乐场所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新设歌舞娱乐场所(含麻雀娱乐)的审核申请;根据上级的要求,对集中经营的音像市场实行萎缩性整顿,继续无条件停止新设录像放映的审批,原则上停止新办音像制品租、售项目的审批(个别上规模、上档次并对该地区的经济有较大影响的除外)。
三、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等4部门《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8]90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并审批“网吧”。“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以“电脑培训”、“电脑咨询”、“电脑沙龙”、“电脑休闲屋”、“网吧”等名称为幌子,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200米内)开设“网吧”及电脑咨询、电脑培训等场所。已在此范围内开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搬迁。凡无《营业执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我市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按照文化部和省文化厅、公安厅的要求,歌舞娱乐(含麻将室)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电子游戏机、录像放映的营业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晚于当日24时。凡擅自超时营业的,将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电子游戏机室不得利用电子游戏机设赌,不得设置可提供具有赌博功能及国家文化部明令禁止的或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凡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或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六、娱乐场所必须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由市文化局统一印制的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标志。凡没有按规定设置此标志或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厉处罚。
七、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各场所的具体容纳人数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核定),按省公安厅粤公通字[1999]356号文规定,核定人数标准为:歌厅、交谊舞厅、卡拉OK、迪斯科舞厅以实际使用面积计,人均2平方米;其中舞厅的舞池容纳的人数按人均1.5平方米计。凡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娱乐场所的申办、装修和竣工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凡违反消防、卫生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严格执行文化娱乐和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就业前必须经健康检查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任何单位不得录用无健康证和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者。凡违反此规定的,由卫生、文化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为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以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服务;不得上演色情淫秽等国家禁止演出的节目,凡违反此规定的,由文化或公安部门按规定严厉处罚。凡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发布演出广告的,其广告内容必须经审批该演出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需要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应当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出售门票。凡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发布演出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将按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
十一、文化娱乐和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因管理不善、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属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核的县以上文化、卫生或公安部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注销许可证或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其娱乐登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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