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用字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用字的意见的通知

汕市办〔2003〕57号

各区县党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用字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31日

关于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用字的意见

汕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大多数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的名称牌需要更换,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保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社会用字规范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单位制作的名称牌等,均应使用国家法定的规范汉字,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已经废止的第二次简化字,杜绝错别字。

二、各单位的印章、公文函件、便笺稿纸、工作人员胸卡、科室名牌、公告栏、指示牌、宣传栏等也应使用国家法定的规范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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