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达标标准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达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7〕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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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达标标准的通知
北政办〔2007〕11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达标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
先进单位达标标准
一、组织管理
1.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本单位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和人员。
2.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卫生、保洁、禁烟、检查、奖惩等管理制度。
3.建立卫生责任制,责任到人。
4.定期开展卫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有检查记录。
5.积极参与并落实驻地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二、单位卫生
6.建筑景观
6.1各建筑物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残墙断壁。破残、危险房屋和违章建(构)筑物及时整修或拆除。
6.2单位内部通道、巷子、楼群角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区域环境协调。
6.3在阳台、平台、屋顶、外走廊无乱搭乱盖。临街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楼道内无堆放物。
7.公共设施
7.1道路平整、无污水坑凹,路边沟渠畅通,路面出现破损及时修复。
7.2给水、排水管道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无外溢。
7.3其它各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完好无破损,有足够的垃圾容器,果皮箱等。
7.4机动车、自行车停放地点适当,车辆摆放整齐。
8.环境卫生
8.1道路、公共场所、公共厕所的清洁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到人;道路、公共场所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垃圾收集做到密闭化,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
8.2公共厕所为卫生厕所,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清洁,无明显异味,无蝇蛆滋生。
8.3住户应保持门前及周围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楼道阶梯、扶手、栏杆应保持干净,楼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8.4居民区无饲养家禽家畜,宠物严格管理。
8.5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树穴内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9.园林绿化
9.1单位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造型美观,花园、绿化小品有一定园艺水平。
9.2有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主要道路两旁树木排列整齐、造型美观。提倡开展屋顶、垂直等多种绿化形式。
10.广告和标志
10.1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等,位置应适当,并与环境协调,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10.2节日标语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
10.3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破旧、过时、不文明的标语、广告应及时清除。
10.4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保持醒目和完好。
11.垃圾处理
11.1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倒入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堆放,有条件的可实行分类收集。
11.2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摆放整齐。
11.3垃圾收集点及周边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11.4生活垃圾及时清除,无堆积,不腐烂发臭,做到日产日清;废旧家具、家用电器、建筑垃圾等按指定地点存放,及时清除。
11.5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单位内部水体漂浮垃圾及时打捞清除,不得有漂浮垃圾。
12.落实“门前三包”责任
12.1“门前三包”是指与有关部门签订相应的责任状,负责本单位并督促租用房屋的经营户做好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工作。
12.2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及时制止乱泼乱倒、乱扔乱丢、乱贴乱画及随地吐痰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必要时向城管部门举报。
12.3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制止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必要时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举报。
12.4包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三、饮水卫生
1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有专人管理,有安全防范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14.单位内二次供水、蓄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每年清洗和消毒1-2次。
15.从事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6.自备水源单位水源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必须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17.自备水源单位要按规定自觉接受卫生监督监测,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四、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
18.本条食品卫生是指单位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在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过程的卫生情况。
19.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20.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经营单位应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21.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并按时参加健康检查,方能从事服务行业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2.各类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同单位有关要求详见有关行业标准。
五、环境保护
23.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危险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要符合有关标准或规范要求。
24.无劣Ⅴ类的黑臭水体。
六、公共卫生事件
25.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的传染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26.单位两年内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医疗机构在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有严重失误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不得评为卫生先进单位。本条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27.医疗机构要执行传染病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有关要求;实施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落实艾滋病、结核病以及当地重大疾病防治措施。
七、除“四害”
28.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方针,完善各项环境治理措施,有效控制“四害”滋生环境;采取化学防治时,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各类防鼠、防蝇设施完善,能够正常使用。
29.单位除“四害”中(鼠、蚊、蝇、蟑螂)有两项符合国家标准。
30.按市爱卫办的统一要求,开展除“四害”活动。
八、健康教育
31.利用多种形式对单位职工开展健康教育,组织健康教育活动,请专家授课或组织参加专题健康教育讲座;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品,订阅健康类期刊、读物。设置固定的宣传教育设施,定期更换内容,每年不少于4期。
32.领导干部带头开展控烟活动;会议室及公共活动室有控烟标志,单位无烟草广告。
33.单位职工掌握基本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无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不良习惯。
34.学校要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医院要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应设立健康教育专栏。
九、劳动保护
35.应实行职工定期体检制度。有职业危害因素存在的行业、岗位的职工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体检。
36.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职工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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