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7〕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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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北政办〔2007〕9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深入持久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
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城市管理单位(机构)领导。
第四条行政首长巡查(含徒步巡查)职责是行政首长在行政区域依职能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指导和督办。
第五条市长每十天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分管“城乡清洁工程”的副市长每十天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两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其它副市长每周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职领导每周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两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城乡清洁工程”的副职领导每天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副职领导每两天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
市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正职领导每周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
市建设、公安、国土、规划、水利、环保、工商、水产等部门下设的城市管理或执法单位(机构)正职领导每天巡查“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一次,并视情况随时巡查。
第六条行政首长巡查时,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予以宣传推广,对存在问题及时责成整改,督办落实。对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条行政首长巡查时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的、上级领导指出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关于北海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行政首长巡查工作,应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档案,列入干部考核记录,并按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档案制度归档。
第九条行政首长巡查工作,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第十条市辖县、区政府参照本制度制定辖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行政首长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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