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发[2004]18号
颁布日期:2004-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4]18号2004年11月10日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3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我市地处海河流域下游,历史上洪旱灾害频繁。建国以来,修建了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较完整的防洪、排涝、抗旱、供水、防潮的水利工程体系。目前全市境内共有县管以上河渠194条,其中:行洪河道10条,长717.96公里,堤防1196.35公里;主要排沥河道26条,长1555.08公里,堤防2994.07公里;防潮海堤129公里;全市建有水闸117座,其中中型以上43座(不包括河系管理机构直管工程);建有1个流量以上扬水站134座,其中国管排灌站46座。

目前全市共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84个,其中河道堤防管理所(站)44个,闸涵、泵站管理所(站)140个;共有水管职工773人,其中全额财政拨款204人,差额财政拨款178人,其余为自收自支人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问题主要是:一是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理单位职责不明,社会公益性资产和开发经营性资产界限不清,既影响了水利工程的管理,也阻碍了水利事业的发展;二是投入不足,大量公益性工程管理维护无投入,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给防洪安全带来隐患;三是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和人员总量过剩并存,导致管理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下;四是管理粗放,工程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管理水平不高,工程效益锐减。所有这些,已严重影响着水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离

按照有关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干部任免等方面的责任。各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维修和安全运行。但目前部分县(市)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与机关行政人员混合使用,政事不分。一些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不准,事企不分。这次改革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划分水管单位类别,明确责任,理顺管理体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能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水管单位责任主体,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人员编制应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行政人员编制彻底分离。

水管单位组建形式。根据各县(市)实际,重要的行洪、排沥河道,可单独组建河道工程管理所(站),负责河道、堤防和河道上的闸涵、泵站等全部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其它河渠上分散的闸、涵、站管理人员,可统一组建一个水利工程管理所(站),负责分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河道堤防管理模式。可根据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一是国管模式。根据河道堤防实际情况,参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核定堤防管理所编制,组织专业管理队伍,对河道堤防工程实行专业化管理;二是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河道、堤防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可聘用临时护堤员。其中,行洪河道一、二级堤防,每2公里左右设一名护堤员;三、四级堤防和无堤防的主要排沥河道,每4公里左右设一名护堤员。河道堤防管理所只设少量综合管理人员的岗位和编制,对河道、堤防、护堤人员进行综合管理;三是国管与承包相结合的管理形式。结合堤防林木的承包经营,将堤防日常的巡查、管护工作一并承包给经营者。堤防管理所只设少量管理人员的岗位和编制,对河道、堤防承包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各县市还可探索其它管理形式。

(二)明确责权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水利工程级别,明确责权范围,规范水利工程管理。

1、河道堤防工程。河道、堤防、蓄滞洪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我市实行统一管理的省级以上主要行洪河道有漳卫新河(含岔河)、滹沱河、滏阳新河、子牙新河、赵王新河(含千里堤)、子牙河、南运河七条;实行统一管理的市级一般行洪河道和重点排沥河道为滏阳河、捷地减河、马厂减河、南排河、北排河、黑龙港河(泊头乔官屯至青县泗窝头)、老盐河、清凉江、宣惠河、大浪淀排水渠十条。其余河道、堤防(含海堤)由县级管理。农村沟、渠等配套工程由乡、村管理。省、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工程审批、防洪调度运行、水量调配等工作。其日常维护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2、闸涵、泵站工程。我市范围内重点枢纽工程由省河系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主要水利工程(肖家楼穿运枢纽)由市水务局直属机构管理。其它闸涵、泵站按工程级别,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单位维护管理。

3、桥梁工程。国省干线和县道上的水利桥梁(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除外),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乡村道路上的桥梁,由乡镇政府负责养护管理,乡镇政府也可按受益范围,指定由主要受益的村镇或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城市建成区内的桥梁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上的桥梁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公路上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水利桥梁(如桥闸),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划分,由水利部门及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分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划分水管单位类别、规范财政支付

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只承担防洪、排沥、挡潮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我市河道堤防、节制闸、防潮闸、海堤、控制性枢纽、排涝泵站均属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及其它经营服务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如排灌两用泵站、河道蓄水闸等。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其中以服务农业为主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及其它经营服务等经营性功能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根据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采用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管理方式的临时护堤员工资和经费,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水利工程岁修业务费中列支;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同时,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共同确定。

(四)实行管养分离,严格定岗定编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着精简机构、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管理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水管单位岗位设置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执行,按需设岗,严格定岗定编。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这次水管体制改革要与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在因需设岗的基础上,按规定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员工作岗位,并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水管单位负责人的任用,在规定的指数内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竞争的方式进行委任或聘任。落聘人员和从维修养护岗位上分流人员按有关政策安置。

(五)规范劳动保障政策,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管体制改革中由事业改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其现有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仍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落聘人员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符合提前离岗退养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前离岗退养。申请自谋职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费。

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各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

(六)广泛筹集资金,加强工程维修养护

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按照《河北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合理确定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并广泛筹集资金,努力保证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要加大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力度。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要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要足额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并把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一是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基金;二是市级留成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三是市级水利建设基金;四是水资源费。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市管以上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必要时可对其它河道上的纯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补助。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计划由市水务局编制。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工程岁修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与市水务局联合下达。

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一是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二是县级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三是水利工程水费;四是水资源费。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计划由县水务局编制。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工程岁修资金使用计划由县财政局与县水务局共同确定后执行。

要严格资金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工程折旧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水管单位也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逐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经批准,水利工程经营开发性项目可实行股份制;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发包或出租;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小型水利工程要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等形式,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民营化进程。全方位、多渠道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加快水利产业社会化进程,促进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水利工程安全

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护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水管单位遇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应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为打击违法乱挖乱掘、盗窃水利工程设备、破坏河道堤防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加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力度。其中对承担有国家一、二级堤防和重要枢纽管理任务的任丘、献县、河间、泊头、南皮、青县、黄骅、吴桥、东光、沧县等县(市),由市公安局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协调,调剂警力,明确专人,配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活动及案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维护正常水事秩序。

三、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这次水管体制改革,对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把水管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水务局、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设局、公安局、林业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县(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要选择典型进行跟踪调研,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献县滹沱河北大堤管理已被确定为全省水管体制改革试点,按要求,2004年底前要完成管理单位的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内部竞争上岗等项工作。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献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发动,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尽快拿出改革实施方案,按上级要求按期完成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水管单位进行改革的试点工作。要求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单位改革,并及时总结完善改革工作的配套措施和办法,2005年7月份在全市推开,利用一年半的时间至2006年底基本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工作,2007年组织总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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