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防政发〔2007〕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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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防政发〔200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44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必须把加强节能工作摆到战略位置
(一)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迫切需要。节能是节约资源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市能源较少,又正处在工业化初级阶段,正处于继续打牢基础、奋力爬坡、率先发展的重要时期,重化工业比重上升,能源消费规模扩大,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节能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缓解能源紧张,减轻环境压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加强节能工作是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我市现阶段产业结构中,高耗能行业增长较快,增长方式粗放的问题较为突出。我市工业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比重超过6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和废水、废气排放都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对环境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业化全过程,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对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作用,努力形成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增长方式。
(三)加强节能工作是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是我市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时期。依托我市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粮油、钢铁、化工、电力“四大”支柱产业,大力发展食品、冶金、石化、能源、电子、建材、制药、农特产品加工“八大”工业体系,是我市工业化的必然选择。在这个过程中,综合能耗尤其是工业能耗将会上升,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必须进一步增强节能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节能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从当前抓起,持之以恒,促进“十一五”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把节能工作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加快技术进步、培育科学消费方式相结合,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和保护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加强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目标任务。按照自治区要求,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是: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下同)由2005年的1.16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07吨标准煤,五年累计降低8%,年平均节能率为1.6%。
——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56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1.40吨标准煤,五年累计降低10%,年平均节能率为2.14%。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大力调整工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资源型产业加快提高集中度,大力发展临海工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工业结构。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加快提高工业技术水平。对铁合金、小钢铁、建材和化工等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要严格能耗准入管理。
(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信息、商务等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旅游、商贸、房地产、社区、法律、咨询等生活服务业。
(三)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单纯依靠数量扩张,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在保持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对能源消费的依赖,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促进节能型产业结构加快形成。
四、加快节能技术推广
(一)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切实加强冶金、电力、建材、化工、制糖、造纸等重点行业和6户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按照自治区组织实施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要求,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技术改造。
(二)搞好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从2007年开始新建建筑必须全部严格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2007年起有条件的城镇要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三)强化交通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海运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智能交通系统,优化和规范行驶线路,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
(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大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积极推广能够有效减少机耕燃油、化肥和农药的农作物免耕技术。
(六)党政机关带头节能。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抓好党政机关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公务车节能,办公区域要逐步推行绿色照明,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的运行方式。
(七)加强节能科技攻关。把节能共性关键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采取多种措施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八)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督促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加强对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
(九)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节能监督管理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根据市“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区、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采取措施,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总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工作,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建筑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节能。市直属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的总体目标要求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区、县、市要参照市的做法,落实节能责任。
(三)建立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区、县、市要进行分解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市建立能耗季度、半年和年度公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区、县、市能源消耗情况,将能耗降低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2007年起,市每年与各区、县、市签订年度工业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定期对工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并予以公布。
(四)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推动自愿性产品节能认证。
(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万元生产总值和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统计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统计、考评和监测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七)加强用电管理。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大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
六、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一)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节能产品技术目录,优先选用节能产品、技术和材料,推动政府节能采购。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本地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七、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市新闻出版、广电、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培养科学的用能方式,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每年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三)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市直属企业要在本意见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国资委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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