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和《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禁牧草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和《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禁牧草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5〕151号 |
|---|---|
| 颁布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和《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禁牧草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果政办〔2005〕15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试行草案)和》和《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禁牧草场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
资金管理及发放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我州退牧还草工程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户正常的生产、生活及退牧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州《退牧还草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和工程建设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标准:整搬迁每年每户8000元;零散搬迁有草原使用证的每年每户6000元,无草原使用证户每年每户3000元;已搬迁户安置扎陵湖乡每年每户6000元,其它项目乡每年每户3000元;以草定畜户每年每户3000元。补助期10年。
第二条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开设“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变更资金用途。
第三条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各县退牧办统一印制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发放卡,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到各项目户,并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具体办理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放卡应注明牧户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禁牧、减畜任务及完成情况,各项目内容必须与项目户档案底册相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涂改。
第五条补助资金每年分四次按季度发放,各县需要调整发放次数和时间的,必须经州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饲料粮变现补助资金的发放以项目户禁牧、减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准。任务完成情况由牧委会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县项目主管部门将补助资金核拨至乡人民政府,具体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对未完成减畜禁牧任务的项目户不予发放,对弄虚作假的追究其责任并予处罚。
第七条各县项目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准确的掌握项目户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保证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项目户积累资金,帮助他们从事二、三产业,开展多种经营,以增加牧民收入。
第八条认真做好有关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补助资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上报工作,定期上报至县项目主管部门,再由县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每季度末上报至州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实行民主公开制度,乡人民政府以牧委会为单位,对发放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并建立举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公开透明,严防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审计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保证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有效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项目户退牧还草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浪费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果洛州退牧还草工程禁牧草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我州退牧还草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禁牧草场管理,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国家及省政府退牧还草示范工程实施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投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退牧还草工程的禁牧草场。
第三条:禁牧草场是指通过搬迁和围栏建设,对其承包草原实现禁牧。
搬迁禁牧户由政府帮助安置后,牲畜全部裁减,冻结其承包草场的使用权10年,实行阶段性禁牧(其中实施整体搬迁的牧户,草场永久性禁牧)。10年后,牧民可自愿选择返回草原或继续定居城镇。愿返回草场继续从事畜牧业生产者,可继续享有草场使用权。
第四条:禁牧草场的禁牧方式主要以牧户为单元,谁的草场谁负责管护,同时以牧委会为整体,在草场四至界限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草场退化程度由村社统一规划和安排,以自然地理单元大面积实施禁牧。
第五条:草场禁牧后,乡(镇)政府要和禁牧户签订永久性减畜禁牧合同或10年减畜禁牧合同,明确禁牧草场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禁牧草场必须由草原技术人员根据禁牧户草原使用证所登记的四至界线确定禁牧面积,采用GPS定位系统进行上图定位,并在1:10万地形图上勾绘禁牧面积。
第七条:搬迁牧户在禁牧期限内不得返回禁牧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但仍可享受在其草场上适度采集虫草等药材的权利。
第八条:项目区禁牧草场不得租赁、互换、转让、借用和流转。
第九条:禁牧期间,项目县要建立以乡、牧委会负总责、牧户自行管理为主、草原监理部门监督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通过合同落实草场管护制度和管护责任。
第十条:县、乡(镇)政府和牧委会要做好对禁牧草场管护宣传工作,教育牧民不得进入禁牧区放牧,要制定禁牧管理措施及乡规民约,加强群众监督。禁牧户要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在禁牧草场上复牧。
第十一条:禁牧草场的鼠虫害防治与草场改良等,以项目形式实施统一治理,禁牧户必须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草场禁牧后禁牧户不得拆除由原国家投资建设的围栏设施,严禁倒卖围栏设施。
第十三条:县草原监理部门每年10月会同乡(镇)政府对禁牧草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全面执行合同的牧户发放补助费。对不严格执行减畜禁牧合同,仍在禁牧草场进行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滥采、乱挖等破坏草原植被和草原建设设施活动的,扣减补助费,情节严重的追回禁牧户设施建设费。
第十四条:绝不允许留居草场实施以草定畜的围栏禁牧户在搬迁禁牧草场放牧、偷牧,一经发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其处罚参照《果洛藏族自治州以草定畜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已搬迁户和零散搬迁在草场禁牧10年期限内,对政府帮助安置的房屋只有使用权,禁牧户不得出售和转让。10年后由政府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归禁牧户所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州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