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汉政发〔200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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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政发〔2008〕1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报告等10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10项工作制度已经2008年3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一般应向市政府报告;各秘书长、市长助理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向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内容:
(一)突发重大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安全事故、灾情疫情、社会动态、治安刑事案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省、市重大决策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3.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
(三)重要会议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市级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组织的30人以上的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来汉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来汉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3.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报告要求:
(一)各类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应急管理规定的报送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贯彻中、省、市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情况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市长报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如财政预决算等按程序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三)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周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要在会前1周口头或书面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副市长参加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各区县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市长报告,并告知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提前2天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五)重要接待活动严格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项按已有的规定程序、方式和时间报告。
第六条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告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凡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同意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口头请示。
第七条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查,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绕开市政府直接向上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决策通气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促进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作出决策和安排部署工作时,要做到重大问题及时通气,决策之前预先通气,带全局性的工作主动通气,常规工作定期通气。
第三条市长要听取和集中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意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向市长报告。
第四条市政府每月初召开一次市长碰头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随时进行。主要是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之间相互通气,安排当月政府工作重点。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工作通气沟通,每周一对市政府领导本周工作进行衔接落实。
第六条各副秘书长要认真执行“工作对子”制度,有事外出时要提前通气,委托对方帮助处理自己所联系的工作,避免出现缺位。
第七条需市政府审批和答复的所有上报事项,秘书长、副秘书长均要在认真沟通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便于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涉及的所有部门协商一致,政府常务会议题还要事先征求市长、副市长的意见。
第九条各部门的负责同志向市长汇报请示工作,都应说明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市长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应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作出的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的公示。
第三条市政府各主管部门是重大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重大事项公示遵循公示范围适当、公示内容客观、公示时间充分的原则。市政府对重大经济社会事项作出决策后,及时向社会各界公示,客观、真实地提供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之外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公示范围:
(一)市政府实施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包抓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结果等;
(二)涉及向市民和企业的收费、民生保障政策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改革举措、规划制定与调整等;
(四)政府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五)其他政府认为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六条公示的程序和方式。主要有:
(一)事项确定。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公示事项和公示范围,按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最后审定。市政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公示事项。
(二)公示时间。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审定公示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公示事项规定时间确定。
(三)公示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四)反馈与答复。对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可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或专题协调会进行研究改进。已采纳、列入计划解决或留作工作参考等有关情况,由组织公示的主管部门及时反馈与答复。
第七条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把握工作全局,推进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内容:
(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
(三)省、市领导批示要结事项的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市政府要求的报告内容,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条每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上月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五条每季度末次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工作任务上一季度完成、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推进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政府。
第六条对省、市领导批示要结等紧急性工作,责任单位接到办理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对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在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之内,将完成情况报市政府。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本制度执行情况。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汉中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跟踪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跟踪督查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等决定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事项和上级部门转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领导是跟踪督查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各自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负责跟踪落实、督促检查。
第四条市政府组成部门、各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跟踪督查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要积极参与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督促检查,采取专人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做好跟踪督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是跟踪督查的牵头实施单位,要采取日常督查、定期通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有关工作的推进。
(一)日常督查: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任务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督查。
(二)定期通报:根据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履职情况、协作单位配合情况等,在《汉中政务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跟踪督查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把承办单位的办理过程、进度结果、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领导。
第八条对因督查不力,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部门和县区,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汉中市人民政府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各项目标任务实施进展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接受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所部署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
(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
(四)本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
(五)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进展情况;
(六)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七)落实目标任务所采取的好的措施、经验、做法;
(八)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通报的时间和形式:
(一)根据各项需通报内容的实际情况,月度、季度通过《汉中政务督查通报》进行通报,有必要的召开专题汇报会议进行通报,或通过《汉中日报》、汉中广播电台、汉中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二)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年终完成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奖罚兑现,有必要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
(三)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协及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应该通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通报的程序:
(一)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包抓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
(二)全市月度、季度、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等部门及时通报;
(三)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大事、办实事实施进展情况,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报;
(四)重大突发事件及热点、难点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安排通报;
(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条反馈意见的落实:
以不同形式进行通报之后各方面所反馈意见和建议,由责任部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采纳,有必要的及时报告市政府进行研究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培训、考察以及请事假、病假、探亲假、公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条请假程序:
(一)市长离汉,须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副市长、市长助理离汉2天以内的须向市长请假并告知秘书长,3天以上在向市长请假的同时,由秘书长报告市委。
(二)秘书长离汉,须向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汉,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三)各县区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开本行政区2天以内的,须向市政府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开本行政区3天以上的,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岗位2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报告秘书长;离汉3天以上须向分管副市长请假,并经市长同意,同时报告秘书长,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条销假程序:
(一)在履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汉,请假人可通过电话直接向准假的市政府领导说明情况,由准假的领导决定是否延假,如批准须向秘书长报告返汉时间。
(二)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销假制度,准假后要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工作后方可离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外出。
第五条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
汉中市人民政府会议签到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会议纪律,提高行政效率,保证会议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均实行签到。
第三条参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范围派人参加,不得随意替代。确因事不能参加,需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授权他人参加。
第四条参会人员应提前到达会场签到,并按要求填写签到册,不得由他人代签。没有履行签到手续的,视为会议缺席。
第五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会场增设迟到席,凡迟到的参会人员在迟到席就坐。
第六条对没有按通知规定参加会议、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参会早退的予以通报。
第七条会议签到工作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签到册会后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参会汇总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汉中市人民政府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第一条为灵通信访信息,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各县区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当日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度。
第三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日要认真填写《当日信访情况报告单》(另行印制),必须经行政一把手亲笔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市信访局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综治办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因事外出,由主持工作的副县区长(或副主任)亲笔签字后,按时限上报。
第五条对没有报告当日信访情况,或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市信访局对信访情况行政首长签报制执行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问题随时通报。
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有关行政效能事项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投资环境的;
(二)对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违规进行行政审批或在行使审批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的;
(六)抬高收费标准,或对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
(七)改变罚款种类、幅度,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事项不认真调查处理的;
(九)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一)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效能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负直接责任。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及适用。
(一)责任追究方式:
1.警示提醒;
2.诫勉督导;
3.责令纠错;
4.通报批评;
5.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6.组织处理;
7.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二)责任追究的适用
1.对情节较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对情节较轻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对情节较轻的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警示提醒;对情节严重的间接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督导或通报批评。
4.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事实证据确凿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行政机关收到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第九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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