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08〕35号
颁布日期:2008-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政发〔2008〕35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积极抢抓国家加大交通基础设施投入的历史机遇,不断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大力改善对外通行条件和能力,全市交通严重滞后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为促进汉中率先突破发展和展示良好的对外形象提供了有力的交通保障。但是,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过程中,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问题屡禁不止,特别是部分县城、集镇过境段违法建房现象尤为突出,加之部分群众借“5·12”地震灾后重建的名义在公路沿线乱修滥建、乱堆乱放,严重侵害公路路产路权,影响公路效能发挥,制约公路建设的长远发展。为此,现就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法规,严格依法清理。按照《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或护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平川地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山区国道不少于15米,省道不少于10米,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规划和新建、扩建村镇、经济开发区、商业街等规模性建设,不得沿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确需顺沿公路建设的,应当选择公路一侧进行,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80米,山区不少于30米;省道平川不少50米,山区不少于2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行动,严格按照《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公路沿线乱修乱建乱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建立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各县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房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城建、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必须按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地震灾后重建驻村帮扶组无权替代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各级政府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公路沿线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审批关。从即日起,严禁再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如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拆除外,还要严肃追究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明确处置原则,依法强制处理。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土地、城建和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沿线违法建筑逐户调查登记,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前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成的建筑物,地震灾害后需改建、重建时,不准在原地址进行;《公路法》实施后违法审批已建成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如遇公路建设,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严格对违法审批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限期无条件拆除;对正在公路建筑区内修建的当事人责令其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完整,依法巡查制止和处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对不听劝阻强行修建的当事人,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坚决杜绝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乱修滥建现象的继续发生。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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