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1〕27号
颁布日期:2011-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汉政发〔201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项目审批和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在行政审批方面要建立“绿色通道”。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手续相关职能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完成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用地要及时报出,并跟踪落实。用地许可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在2个月内完成土地统征和拆迁安置工作,将净地交付项目单位。

要优先安排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没有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供地的,停报、停批其他项目用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投入力度,按年度建设任务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确保原有渠道筹集的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县区政府要将中省各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专款专用;要将住房公积金净收益以及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及时提留,打入各级廉租住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大资金归集力度,从2010年9月起中心城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成本每亩增加5万元,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按照“出让一宗、归集一笔”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国土局负责,每季度划转一次,足额打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专户。各县可参照执行。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严格执行中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拓宽融资渠道。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融资100个亿左右用于帮助解决资金困难市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搭建融资平台,运作项目,争取省保障公司的资金支持。

六、利用经济适用住房收益弥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从今年起,各级政府要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收入中每平方米提取100元,专项用于政府投资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此项资金由各级住房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归集,并监督使用。

七、尝试廉租住房产权共有制度。各级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可尝试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格,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且自愿购买的城镇居民、进城落户农民家庭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廉租房产权交易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

八、严格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在套型建筑面积上,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超面积建设。

九、落实廉租住房配建制度。各级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政府要主导廉租房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公租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部由市、县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资金筹集困难及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用的开发企业合作建设。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评奖惩。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阻碍保障性住房建设、忽视工程质量,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的,要及时严肃查处。

从5月份开始,市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月度考核、每月通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月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按月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市监察局、效能办要对各部门办理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情况实行监督,对办理不力、推诿延误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都要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年度考核排名前三位的县区予以重奖,对成绩突出的干部优先提拔,破格使用。对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取消该县区和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县区,责令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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