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黄南州政府二号办公楼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整改意见的报告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黄政〔2007〕29号
颁布日期:2007-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黄南州政府二号办公楼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整改意见的报告

黄政〔2007〕29号

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核组一行来我州就州政府二号办公楼建设情况进行稽核。稽核组通过现场检查,对我州二号办公楼有关问题提出了三条意见:一是州政府一、二号办公楼总面积未超标,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二号楼单独计算人均面积超标,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办公室超标;三是要求按规定进行调整,使人均面积等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稽核组要求,现将我州有关问题及整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州政府二号办公楼基本情况

黄南州政府二号办公楼于2006年4月开工,同年10月建成。总建筑面积2587.95平方米,使用面积1945.82平方米。该工程依据黄南州发改委《关于建设州政府二号楼的立项批复》(黄发改字〔2006〕80号)开工建设。同时,根据有关党政机关修建办公楼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经请示省政府,原则同意我州新建州政府二号办公楼。2007年4月,省发改委下达《关于黄南州政府2号办公楼项目的批复》(青发改投资〔2007〕183号。该工程自计划建设至建成投入使用,得到了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工程建设资金全部为我州自筹,资金来源渠道清楚,建设程序合法规范、规模符合要求、手续齐全有效、过程公开透明。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州政府一号办公楼于1986年建成,二十多年来,除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外,其余部门都在一号楼内办公,很多部门中四、五人挤在一间办公室办公的现象十分普遍,人均办公面积仅4.67平方米,办公室拥挤,办公条件差,干部职工反映很大。由于办公室紧缺,州旅游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常年在外租房办公,仅租费每年高达20余万元。同时,由于原办公楼会议室只有两个,且面积小、容纳人员少,不能满足正常的办公需要,每年州上召开大中型会议都需要租借同仁县政府及金融、保险、电信等单位会议室,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正常工作。为缓解办公楼紧张的局面,改善办公条件,州政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筹备建设了二号办公楼。

(二)州政府一号办公楼建筑面积4922.28平方米,使用面积3691.71平方米。二号办公楼建筑面积2587.95平方米,使用面积1945.82平方米(此面积已经国家发改委稽核组认定)。两办公楼总建筑面积7510.23平方米,使用面积5637.53平方米。目前,共有州政府37个部门和单位在楼内办公,编制人数401人,人均建筑面积18.72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14.06平方米。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州政府办公楼人均使用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三)鉴于州政府会议室少且面积小,加之州各大班子均无大的会议室,州上的宾馆、酒店也没有会议室可租用。为此,经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协商,决定在修建二号楼过程中,新建两个大中型会议室,主要用于召开州党代会、州委全委会、州人代会、州政协会、州政府全体会、全州性专业会以及大型报告会、讲座会、培训班、经贸洽谈会等。二号楼建成后有大小两个会议室,总建筑面积477.36平方米,占二号楼总建筑面积的18.45%;使用面积358.02平方米,占二号楼使用面积的18.39%,其中大会议室建筑面积322.92平方米,使用面积242.19平方米。小会议室建筑面积154.44平方米,使用面积115.83平方米。鉴于此两会议室为各大班子共同使用,在核定人均使用面积时,应予减除。如减除两个会议室面积,二号楼实际建筑面积2110.59平方米,使用面积1587.8平方米。

(四)目前,黄南州政府有州长1名、副州长7名、中央下派挂职副州长1名,正厅级调研员1名。在州政府领导中,仅有2名副州长家在当地,州长及其他副州长家均在西宁等地。各州长办公室既是办公室,又是生活起居、公务接待、召开小型会议的场所。

三、整改意见

对国家发改委稽核组提出的问题,州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以这次稽核为契机,把整改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落实稽核组、省政府及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逐项研究,逐条整改,坚决落实整改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具体整改意见如下:

一、对超标准办公室进行隔断、加墙加门改造,并安排工作人员办公。

二、秘书长、副秘书长集中办公。

三、将州旅游局、州建设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搬入二号楼,使人均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以上整改措施将于9月20日前落实到位。

妥否,请审示。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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