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文号:嘉政发〔2015〕134号
颁布日期:2015-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的实施意见

慈善事业是惠及百姓民生的崇高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统筹慈善和社会救助两方面资源,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构建政府支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成为与全市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嘉峪关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公益和互助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服务和救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政府推动和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3.民间运作,志愿参与。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优化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慈善事业民间运作,良性发展。捐赠行为由捐赠人自主实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慈善组织网络广泛覆盖,慈善理念深入人心,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更加紧密,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积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

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将每年元月份定为“慈善捐赠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捐款捐物,发挥示范作用。统战部、机关工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三产中心等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企业、机关单位、工会组织、共青团及青联组织、企业家、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及人民群众,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每年2月份,市慈善协会、各社区慈善工作站等慈善组织要围绕“1236”扶贫攻坚行动、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打造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相关单位要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各单位内部及城乡各社区要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

全市城乡社区要全部设立慈善捐赠站(点),鼓励并支持设立慈善超市,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以及捐赠家庭闲置物品。以社会化运营方式为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创新发展和规范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充分发挥名人效应,广泛开展慈善募集活动。积极与国内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努力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慈善机构、爱心人士支持慈善事业。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

(三)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全市各社区要继续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开展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全市各社区服务中心要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社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要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

(四)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对接机制

建立民政部门与其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等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各类慈善组织

要健全完善各类专业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全面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培育发展基层慈善组织。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和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发展公益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慈善组织,使其发挥行业示范作用。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它慈善组织。鼓励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设施等社会服务机构。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

培育发展起来的各类慈善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它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坚持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

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三)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

慈善募捐必须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时,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电信运营商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媒体,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各社区慈善工作站受市民政局或慈善协会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由市慈善协会出具),捐赠资金统一入慈善协会专户,社区申报使用。

四、完善和落实激励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要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资格和条件。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三)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以多种形式宣传慈善工作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企事业单位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与弘扬嘉峪关市市民精神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教育部门要指导各学校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区、各社区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

市政府及市慈善协会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民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及慈善事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慈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各项评优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更要重视做好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工作。要在全市公民中倡导自觉性、经常性的慈善捐助和做义工的现代慈善意识和行为,让来源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永续不断,真正成为我市发展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慈善”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劝募市场。与此同时,要建立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今后如需社会救助,应优先照顾。要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类非盈利公益组织的发展,拓宽慈善工作思路,创新慈善工作机制。

五、加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大力推行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慈善协会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它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民政部门或市慈善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它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等现象和行为予以曝光。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对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要建立年审和抽查制度,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面每年不少于30%。对以慈善为名的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享受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其它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市政府及各区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及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领导、民政、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宗教、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和协调机制。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及通信管理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5〕120号)精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积极支持并推广慈善事业发展;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公安、工商、宗教等部门要为慈善活动积极做好安保工作并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相关慈善活动。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通过推进党校及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开设慈善课程等方式,积极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四)深入开展慈善宣传

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要充分认识新闻媒体做好慈善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传播慈善文化理念,积极宣传慈善事业成就,广泛宣传正面慈善典型,助力宣传推广慈善需求,着力推动慈善公开透明。同时,要做好慈善新闻报道,制作刊播慈善公益广告,开设慈善公益节目或专栏,联合开展慈善表彰活动,积极应用新媒体做好慈善宣传,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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