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08】80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工程。建国以来,全市共兴建各类水利工程2200多处,其中:提灌工程743处;自流引水工程118处;水库11座;大中型泵站889座,安装机电设备2301台套,装机27.8万千瓦,干、支渠5279公里,形成水利固定资产近10亿元,基本形成了大、中、小工程并举,地表水、地下水、天上水“三水”利用,电力提灌和自流灌溉相结合的灌溉网络,农作物有效灌溉面积130.47万亩,占全市总耕地面积316万亩的41%,生产占全市2/3以上的粮食和95%以上的经济作物;全市共发展有效灌溉面积(含林草灌溉面积)达152万亩;水利工程在抗旱保灌、城市菜篮子工程、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较好的水利基础。
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权责不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事企不分,机制不活,水管单位自身造血功能不足;供水价格长期低于运行成本,水价严重倒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设施设备超期服役,老化失修严重,隐患增多,运行困难;水管单位职工收入过低,职工情绪不稳定,人才流失严重,管理水平下降。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二、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一聘三转变”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三、改革原则
(一)坚持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生态效益的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相统一。既要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又要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更新改造与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的充分发挥。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既要明确市、县(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四)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既要从我市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水管单位职工、灌区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握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五)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既要努力解决水管单位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于建立促进水管单位走向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改革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跨县(区)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区)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对水管单位进行分类定性和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规定:“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中,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依据以上规定,我市符合水管体制改革条件的26家国有水管单位分类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1)对目前已实行全额拨款的6家水管事业单位,即西固区工农渠电灌站、西固区张家大坪电灌站、西固区张家台电灌站、西固区青石台电灌站、西固区范坪电灌站和市中川上水绿化管理处,因其主要承担农业或生态灌溉任务,维持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不变。
(2)对目前承担防洪调蓄任务的1家水管事业单位,即榆中县高崖水库管理所,定性为纯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3)对目前主要承担农业或生态灌溉任务,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19家水管事业单位,即永登县西坪渠水管所、永登县河桥大渠水管所、永登县登丰渠水管所、榆中县三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和平电灌管理处、榆中县七岘口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兴隆水管所、榆中县龛谷水管所、皋兰县西岔电灌管理局、红古区谷丰渠水管所、红古区湟惠渠水管所、七里河区彭家坪电灌管理处、红古区海石水管所、红古区窑街二渠水管所、七里河区西津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城关区皋兰山电灌站和市大砂沟电力提灌管理处,定性为准公益性财政差额补贴事业单位。
(4)对国有水管单位的定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国有水管单位运营情况每年核查一次,随着水管单位收益状况的变化,对个别设施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达到自收自支条件的,要积极探索事业转企业的改革路子。
2.定编定岗。按照2004年7月国家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规定,对水管单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定编定岗,结合水管单位工作实际,科学、合理调整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从严控制压缩管理人员,充实生产一线人员。
3.水管单位的类别性质和编制,县(区)所属的水管单位由各县(区)编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市编委审批;市属水管单位和2万亩以上灌区水管单位由市编办会同市财政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编委审批。
(三)落实“两费”财政补贴政策
根据我市水管单位定性,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政策要求,结合兰州实际,对全市26家水管单位的经常性经费和日常维修养护费(简称“两费”)补贴,提出如下原则:
(1)对目前已经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财政支付政策不变。财政承担必要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
(2)根据省政府关于水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水管单位的“两费”缺口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负担。市属直管的水管事业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区)所属的水管事业单位,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3)鉴于高扬程提灌工程运行成本高、问题多和县(区)财政存在一定困难的实际,市上对榆中县三角城电灌管理处、榆中县和平电灌管理处、皋兰县西岔电灌管理局、七里河区彭家坪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西津电灌管理处、七里河区沈家岭电灌管理处等6家灌溉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电力提灌水管单位的“两费”缺口资金,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其中,榆中、皋兰两县由市、县财政按6:4比例分担;七里河区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
(4)对水管单位的“两费”补贴资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水管单位的“两费”核算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同时,对“两费”资金的落实、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全面稳步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积极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改革制度,全面实行水管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
1.在水管单位内部全面稳步推行“一聘三转变”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即:水管单位所有生产性和管理工作岗位,全员实行合同聘用制,打破事业单位用人终身制,实现职工身份由“国有制”向聘用制转变;用人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水管单位人员的现有身份、任职年限及工龄作为档案留存。
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总量控制、分级管理,明确岗位标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全面实行按岗选人聘人用人。
3.水管单位除领导班子以外的所有干部岗位,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干部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
4.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领导班子部分领导职位,进行公开选拔。通过公开选拔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群众公认、以身作则,年富力强,创业实干和富有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
5.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把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岗位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不降低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对空缺岗位实行缺岗激励政策;逐步实行上水与非上水期间不同工资报酬的季节性工资分配制度,上水运行高峰期工资可适当上浮,非上水运行季节在解决好职工调休、换休的基础上相应下浮工资。
各水管单位要在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和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本《实施意见》和《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改革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改革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内基本完成内部改革的主要任务。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落实和督察工作,确保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工作顺利向前推进。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重新核定供水成本。根据《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供水成本。
2.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不同对象实行分类定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农业灌溉用水价格按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绿化专项供水价格按成本水价定价。
3.水价的审批程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调整方案,广泛听取灌区群众和用水户意见,征得所在县(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由于高扬程提灌工程运行成本高,灌区农民群众承受能力有限,水价暂维持现行供水价格不变,以后情况变化,逐步进行调整。按照基本稳定、小幅调整的原则,今后对电价上涨造成水价成本上升的问题,政府将探索通过价格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另定)。
5.自流灌区要遵照群众能够承受、有利于灌区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可以先行适当提高水价。
6.强化水费计收。积极探索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加强收费监督,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加快推行按方计量收费;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季节水价、浮动水价等,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末级渠系管理,推行配水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7.做好水价调整宣传工作。水利部门、水管单位要积极加大对水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公开透明的水价调整原则,取得用水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六)稳步实施管养分离
积极稳步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对工程维修养护任务重、有专业维修养护队伍的水管单位,年内完成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管养分离。逐步对维修养护实行内部合同管理、企业化运作,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实现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维修养护企业逐步走上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县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全面抓好落实。
(七)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1.目前已经实行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2.本次水管体制改革定性为纯公益性全额拨款的水管事业单位,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3.本次水管体制改革定性为准公益性差额补贴的水管事业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继续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4.水管单位计划内临时用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水管单位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由市、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机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水利工程建设必须与工程运行管理有机结合,在编制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运行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经费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可研报告不予立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九)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改革的目的是解决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的产权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实、运行机制不活、资金投入不足和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和挖潜配套。
1.以明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权为核心,以建立工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效益为落脚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各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积极探索建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2.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助兴办相结合,通过政府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3.坚持因地制宜、先行试点、全面推行的改革步骤。对一些工程设施条件较好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先行探索竞价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总结经验,全面推行,力争在4年内使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走上产权明晰、自主管理、社会参与、良性发展的轨道。
4.坚持奖优助先,实施激励政策。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一批基础良好、管理完善、决策民主、服务优良的供水组织和供水户进行重点扶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他们进一步发展壮大。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县(区)在水利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管理、环境与安全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国有水利资产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对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调配、占用、处置的审批职责。水管单位是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按照“谁用谁管,管用结合”的原则,加强资产形成、维修养护、信息统计和配置处置等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安全和保值增值。
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水利工程管理秩序;搞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安全监测,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和督促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兰州干旱少雨,十年九旱,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紧缺,水土流失严重,严酷的自然条件决定了水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水利工程是农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条件,是灌区群众的命根子工程和发展致富工程。但是,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深化水管体制改革,提高水利工程服务“三农”的保障能力,是关乎民生、关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水管体制改革既是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诸多部门,组织协调任务重、难度大。为此,市上调整加强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机构和成员,由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张津梁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实行每月1次例会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水管体制改革重大问题。
各县(区)政府是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相应的成立由县(区)长挂帅的水管体制改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县(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本县(区)水管体制改革方案,落实好水管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完成水管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任务。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体制改革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于10月中旬前提出本单位内部改革实施方案,年内基本完成单位内部管理改革,2009年3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三)督促检查,落实任务。对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和定编定岗、“两费”落实、职工社保政策落实、水管单位内部改革等四大主体任务,要求在年内基本完成。为此,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完成任务的计划进度,按月抓好落实,每月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要经常深入水管单位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问题,善于总结推广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办法,确保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各项目标任务。
要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没有完成水管单位改革任务的不予验收。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于今年12月中下旬组织验收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四大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2009年4月组织验收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全面完成情况。
附件:1.《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2.《兰州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附件1
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管理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简称水管单位)内部管理,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水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全市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管单位必须按照精简高效、管理科学、职责清晰、积极稳妥、和谐发展相统一的原则,在人事劳动、定编定岗、工资分配、管养分离、资产管理等方面深化内部改革,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服务“三农”的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三条根据水管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和人事编制部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的规定,综合考虑现有编制及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各类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
第四条严格控制和压缩管理人员编制,坚持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坚持以事设岗、以岗定编、竞聘上岗的原则,科学制定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第五条水管单位内部所有生产性岗位和管理岗位全部实行全员聘用制,打破事业单位用人终身制,全面推行“一聘三转变”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即职工身份由“国有制”向聘用制转变;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用人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现有人员的身份及任职年限、工龄作为档案记载。
第六条水管单位岗位分为管理类岗位、运行类岗位和辅助类岗位三种类别,其中运行类岗位不得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中管理类岗位和辅助类岗位超过核定标准的,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动、高职低聘等办法解决。
基层管理岗位要体现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其它岗位要体现勤奋敬业精神和业务的熟练程度;机电运行等重要岗位必须经过专业考试认证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临时工是职工队伍的重要补充部分,必须在单位编制总额控制基础上合理招用,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八条水管单位负责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九条水管单位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度,把群众公认、以身作则、年富力强、创业实干、与时俱进和富有责任感的人才选拔到相应工作岗位,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第十条水管单位基层站所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竞聘时鼓励兼岗,逐步建立和完善缺岗激励机制。
生产人员(包括勤杂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的办法;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人岗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一条临时工聘用坚持自愿、就近、择优录用的原则,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合同必须明确使用期限、岗位职责、岗位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基本事项。
第十二条聘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聘用程序,全面公布各类岗位的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按岗聘人。
聘用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三条竞聘岗位要按照各职位的任职条件、职责,通过公开报名、民主推荐、资格审查、述职演讲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单位聘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竞聘工作实行回避、公示和申报备案制度,竞聘过程由上级主管、人事、纪检等部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四章落聘人员安置
第十五条落聘人员(指现有职工中未能聘用上岗的人员)的分流安置遵循“个人自愿、鼓励创业、保障生活、促进和谐”的原则开展,各县(区)政府和水管单位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分流安置制度,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第十六条落聘人员安置以培训学习再上岗、自谋职业、离岗待退为主要方式。
落聘人员经培训后仍不适应上岗或不愿上岗的,水管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并根据其连续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协助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
第十七条各水管单位要通过创办经济实体、清退临时用工等方式创造就业岗位安置现有落聘人员。同时要借助社会中介组织为落聘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
第五章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和缺岗激励机制,工资核定要与岗位职责、实际贡献、技术含量、岗位难度直接挂钩,向关键岗位和一线艰苦环境岗位倾斜。
第十九条岗位绩效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主要反映职工的资格、资历和学历等因素;岗位工资要充分考虑岗位难易程度、技术含量以及边远地区和苦脏累的工作环境等因素;绩效工资要与目标管理挂钩,着重考虑水费收缴、运行安全、服务态度和用水户评价等因素,必须在定期考核的基础上分期发放。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是全面、准确反映水管单位运行效率和效益的核心环节,要把对水管单位的考核与对职工个人的考核结合起来,把供水效益与工程安全运行、节能降耗等结合起来,最终实现工程良性运行与职工收入稳定增长的改革目标。
第二十一条临时工的工资按聘用合同办理,但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二条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缺岗激励政策。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不降低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实行工资总额承包的办法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激励机制。缺岗数额控制在核定编制的5%—10%。
第二十三条水管单位要根据水利行业运行的季节性特点,逐步探索开展季节性工资等分配制度改革。上水运行高峰期工资可适当上浮;非运行季节在解决好职工调休、换休的基础上相应下浮工资。
第六章管养分离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是水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管养分离的目的是推行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的分离,要合理划分事权,明晰责任,促进水利工程良性发展。目标是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剥离出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维修养护企业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
第二十六条工程维修养护要制定年度计划、建立维修项目台帐,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建设程序、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水管单位要加强灌溉调度管理,充分、及时掌握灌区的用水结构、种植结构,确定合理的配水制度,要建立健全用水合同管理制度,防止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水量浪费,切实维护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双方权益。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水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水管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水管单位要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管理,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吞、侵占水利工程设施等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水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三十一条水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掌握水管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水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水管单位是指《兰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列出的26个国有水管单位。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水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兰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兰州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效益,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水法规和水利部制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灌溉、防洪、供水、水保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群众身心健康和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着责、权、利不明确,投入不足,标准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日趋突出,直接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我市在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开展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用水者协会等形式,明晰了工程所有权,调动了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实践证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符合我市现阶段农村的实际,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增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目标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实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经营灵活、管理规范、责任落实、设施完好、功能完善、确保受益区生产、生活用水和防汛抗旱需要。力争用4年时间完成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2009年8月前完成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2012年底全面完成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改革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主兴办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二)坚持维护农民用水权益与尊重用水者意愿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的推进改革,按照先试点、后规范、再推广的程序,先易后难,逐步推行。
(五)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水资源国家所有属性不变的前提下,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六)坚持统筹兼顾与均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调度、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抗旱救灾、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四、改革范围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主要是指:
(一)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引水、输水、排水工程,包括平原区流量小于0.2立方米/秒和丘陵区流量小于0.1立方米/秒的大、中型灌区的斗、农渠田间末级渠系工程。
(二)总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提灌站、机电井等。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水库、塘坝等蓄水设施。
(四)受益人口2.0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病区改水工程和乡镇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六)其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另外把微型水利工程(水窖、蓄水池、集雨面、温室微灌等)也纳入本次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
五、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所有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受益者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2.受益农户较多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灌溉为主的灌溉面积在千亩以上的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千亩以下成立用水合作小组。
对国家投资兴建的支渠工程,经水利部门同意水管单位也可委托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
对跨村、跨乡(镇)、跨县(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主要受益者一方管理或由上一级水利部门管理。
小水库、跨乡(镇)的引提水工程、500kW以上提灌工程、国家投资的小流域工程其改制由县(区)级水利部门负责。塘坝、乡(镇)境内的小引提水工程、机电井、500kW以下提灌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受益人口0.2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其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和微型水利工程其改制由县(区)级水利部门负责。
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只是将工程使用权和经营权划归用水合作组织。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跨乡(镇)、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作为供水工程领导、决策机构,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站,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受益人口1.0万人以上的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受益人口1.0-0.2万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可由县(区)水利部门组建或委托乡镇水管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受益人口0.2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一村受益的,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对产权清晰,具备经营条件的供水工程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
4.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小水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现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由工程投资者所有。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通过资产评估,以公开的方式,卖给单位或个人经营。
(二)转换运行机制,规范管理
1.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即由用水户通过选举代表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社团组织。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营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2.承包:通过签定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也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和组织。
3.拍卖: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除小型水库)将国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三个以上),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底价进行拍卖,拍卖由县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并将拍卖结果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
4.股份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5.租赁: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交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三)保障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各级政府和村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2.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受国家的有关供电、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规定。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村水利建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对改制工程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要优先予以扶持。
3.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保养,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遵守国家和省上的法律法规及市、县的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工程改建扩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
5.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在保证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6.国家因经济建设等需要按规定征用工程或占用土地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服从大局,不得拒绝征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落实责任
1.工程管理责任: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区域内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安全监督;工程所有者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工程运行计划,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并在水利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工程经营者经常对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即时向所有者报告,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处理。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必须按照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要求做好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合同和签定的目标,坚决杜绝超标准蓄水和其他损毁工程的行为,否则,一旦出现倒堤垮坝,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防汛抗洪责任:工程的所有者为该工程防汛抗洪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防汛抗洪的指挥、调度、协调物资调配、人员组织,并服从行政区防汛抗洪行政责任人的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工程的经营者为该工程防汛抗洪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的日常管护,备足防汛抗洪物资,制定防汛抗洪预案,遇大雨或暴雨,必须做到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出现工程险情,除采取必要的抗洪抢险措施外,还必须立即向工程所有者和上级组织报告。
3.抗旱救灾责任:工程的所有者为该工程抗旱救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工程抗旱救灾的指挥、调度、协调和人员组织、用水纠纷的调处,并服从行政区抗旱救灾行政责任人对抗旱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工程的经营者为该工程抗旱救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工程水量调配,要推行节约用水,防止水资源浪费,协助工程所有者调处用水纠纷。
六、改革运作程序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定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改革的实施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有工程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由工程所有者拟定改革方案,方案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协商。改革方案经协商通过后,报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对于单个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确定新的经营者;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程,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机构。
(四)所有权或经营权确定后,必须依法签定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公证。
(五)改制后所回收的资金,由工程所有者使用。回收资金实行上管一级,村集体所有工程回收资金实行村有乡管,国有工程回收资金纳入县(区)级财政管理;回收资金必须作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专项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扶持兴建的工程,可按国家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重估值的2%的额度,从回收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召开会议、经验交流、奖励先进等经费。回收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县(区)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改建、扩建、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需使用此专项资金,由资金所有者提出申请,集体所有工程回收资金的使用需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使用;国有工程回收资金的使用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经县(区)级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中须坚持有偿、高效的原则,保证该项基金保值增值。
(七)产权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重新办理取水变更许可手续。
(八)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水价,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水价管理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情况自行商定。
七、加强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
在改制现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同时,要加强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为防止继续出现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力、运行不活的局面,对新建项目在符合国家建管规定的同时,要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投资兴办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但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二)资金筹措以用水者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三)立项前须对工程实施的可行性、意义、环境影响和群众的迫切性进行调查,经调查全体受益者或其代表的3/5以上认可或肯定的方予立项。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扩大受益者对项目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项目立项后要及时组织召开用水户或用水户代表会议,广泛听取他们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集资投劳方案、效益情况、运行机制、水价和水费征收等的看法和意见,经用水户或用水代表2/3以上通过其方案方可实施,否则不予开工建设。
(五)开工前必须明确产权,组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确定施工单位时要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施工期管理单位要对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为建后管理、使用、维修奠定基础。
(六)工程完工经初步验收后运行一个年度,由管理运行单位对工程情况、试运行情况、效益发挥情况、管理情况等方面写出书面资料,达到设计要求,用水者满意,才能进行竣工验收,正式移交管理单位正常运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进程
(一)加强领导、政策引导。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用水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指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搞好协调,措施到位。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即是行业改革、又是一项社会改革,涉及诸多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发改委、财政、物价、民政、国土、国资委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搞好试点,整体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的面广量大、点多线长,难度大、责任重,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搞好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四)奖优助先,加快进度。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把此项工作列入县(区)和乡(镇)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改革力度。在改革期间市上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对改革工作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进度快,效果明显的单位和工程予以奖励,在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扶持;对改革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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