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转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文号:临州府秘〔2008〕88号
颁布日期:2008-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临州府秘〔2008〕88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转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试点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了认真考核验收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中央新农村建设“五句话、二十字”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6]2号)和省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甘新领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对象

《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确定的首批省级新农村建设2个试点市、1—2个试点县区、100个试点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与原则

(一)《甘肃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

(二)《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

(三)试点市、试点县区《建设规划》和试点村《实施方案》。

(四)考核验收工作坚持透明、公正、民主的原则。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新农村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主要是评价各试点单位在探索路子、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建立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成绩;验收主要是对各试点单位(主要是100个试点村)按照《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完成年度建设项目任务情况以及按照《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

(三)2个试点市的考核验收工作采取由试点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结自查,省委新农村办公室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12个试点县区和100个试点村的考核验收工作采取由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结自查,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核查,省委新农村办公室综合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四)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在考核验收工作中,要组织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相关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并直接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评价。

四、考核验收程序

(一)总结自查。2008年8月底前,各试点单位按照考核验收内容和考核验收标准,做好试点工作的自查总结和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将自查总结与考核验收报告同有关资料统一汇总到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请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市州核查。2008年9月上旬,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试点县区和试点村进行核查。

(三)考核验收申请。2008年9月下旬,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自查总结与考核验收报告同核查情况报省委新农村办公室,并向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四)考核验收组织。2008年10月一11月,省委新农村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小组分步骤对试点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评价。分别对14个市州(包括12个试点县区)和100个试点村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分类进行综合评价。

(六)审核上报。2008年12月,考核验收结束后,省委新农村办公室汇总考核验收资料,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报省委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考核验收:

1.试点村未经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或未经市州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的;

2.试点村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没有到位的;

3.试点村没有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

4.存在其他不予考核验收情况的。

五、考核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保障

1.市州、县市区、乡镇、试点村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原始资料齐全。

2.市州、县市区有党政领导联系试点村,乡镇有主要领导负责试点工作,试点村有具体执行人。

3.市州、县市区有主抓试点工作的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项工作经费,有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二)建设文件

1.试点市、试点县区制定了《建设规划》。试点村制定并具有经过市州和县市区新农村办公室批复的试点村《实施方案》。

2.试点村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并经过省委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和省建设厅组织的审定。

(三)经济发展

1.试点市、试点县区培育形成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产业化经营有一定基础,农村经济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2.试点村有稳定增收的l—2个特色优势产业,初步形成“一村一品”生产格局;特色优势产业与县域经济发展和周边乡村产业培育相衔接,对周边乡村特色产业培育具有引导、带动作用。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3.试点村劳动力科技培训率和劳务输转技能培训率达到80%以上;户均掌握1—2门农业生产技术,劳务输转人员掌握1一2门就业技能。

4.试点村主导产业是养殖业的,初步形成养殖小区,做到生活区与生产区分离;主导产业是种植业的,有初级储藏手段。

5.试点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开始运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基础建设

1.地处山区的试点村人均梯田面积达到1亩以上。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生活饮用水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自来水入户率(或使用干净卫生窖水)、通电率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交通专项支持试点村乡村道路建设项目全部按期完工,村内主干道路硬化,并配排水沟渠。

2.试点村50%以上农户使用沼气(液化气、天然气)、太阳能等洁净新能源;50%以上农户配套卫生厕所(独立室内)或洗浴设施。

3.试点村有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日用品消费并达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准的农家店,或达到“新农村流通网络工程”要求的综合服务社。

(五)村容村貌

1.试点村村庄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新建农宅全部进入规划区;有向农民免费提供的住宅建设图纸,新建和改造的住宅安全适用;无危房、违章房和影响村容村貌的废弃破旧房屋;废弃的旧宅基地得到复垦。

2.试点村完成“三清三改”(清粪堆、清土堆、清柴堆,改厨、改厕、改圈),沟渠、涝坝进行了整治;村内有生产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和垃圾箱,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清扫保洁制度,有专人定期集中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生活污水得到妥善处理。

3.试点村通村道路两侧沿线清洁;村内街巷卫生、整洁;村内及房前屋后绿化、美化。

(六)社会事业

1.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学校和乡镇卫生院达标,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2.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人口自然增长率和计划生育率完成责任指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5%以上,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村村有卫生室、计生室,有合格药房、接诊室、治疗室,基本医疗设备齐全。

3.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五保户”供养率、特困户救助率达到100%;最低生活保障基本覆盖。

4.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广播电视和电话(含移动通讯)入户率达到《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村村有文化室、农家书屋和体育活动场所,并配备书籍和体育器械。

(七)村务管理

1.试点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和谐,村务管理规范。

2.试点村党支部领导班子达到“五好”标准。

3.试点村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有序;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议事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情况良好。

4.试点村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

5.试点村有群防群治等治安防范措施,达到“平安乡村”建设标准。

6.试点村无群体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精神文明

1.试点村开展“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等评选活动,农户参评率达到95%以上。

2.试点村村民遵纪守法,无刑事案件发生。

3.试点村村民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提高,做到禁毒、禁赌、禁黄、禁家庭暴力、禁迷信活动、禁邪教等非法宗教活动。

4.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开展了“八荣八耻”教育活动;开展了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宣传活动,有固定标语、宣传栏和《实施方案》公告栏等。

5.试点市、试点县区、试点村有引导村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工作制度。

(九)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

1.试点补助资金管理与使用符合《甘肃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2007]23号)要求。

2.资金专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执行财务报账制管理,报账程序规范,会计档案完整。

4.资金拨付及时,无滞留、挪用资金现象。

5.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进行了公示,村民了解有关情况。

(十)社会帮扶

1.试点村有部门包挂,责任明确。

2.试点村有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结对帮扶

3.试点村争取到社会帮扶资金或建设项目。

(十一)试点的做法、经验及探索出的各种机制。

六、试点总结

各市州、试点县区、试点村都要完成书面试点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试点做法和经验、探索出的各种机制、巩固试点成果和进一步建设发展新农村的措施、建议等,并附有试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七、考核验收结果

试点单位的考核验收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市州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分别对14个市州(包括12个试点县区)和100个试点村作出优秀、良好、一般的评价。对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试点任务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单位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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