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8年第212号
颁布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删除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地区行政公署”字样,并将“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的“人事”字样。

三、“第八章奖励与惩罚”修改为“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侵犯就业训练场所和用人单位正当权益的;

(二)在就业训练和考核、发证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以举办就业训练为名非法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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