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文号:秦政〔2008〕38号
颁布日期:2008-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广建筑节能产品与技术,培育社会对建筑节能的市场需要,促进我市建筑节能产业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建科[2004]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具备相应投资规模等条件,均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三条申报市级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的居住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设计方案应优于或符合现行国家及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与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工程应选用新型建筑节能体系、新型保温隔热屋面、墙体、节能门窗等技术与产品;

(四)选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产品;

(五)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

(六)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是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和推广的,并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七)在完成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后,工程未进行墙面装修或者隐蔽处理前,符合以上6条要求的均可申报。

第四条申报示范工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设计图纸(包括节能设计篇章);

(四)热工计算书;

(五)小区规划设计图。

第五条建设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接到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示范工程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批准后,列入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统一行文公布。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等工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提高档次,发挥其示范与先导作用,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第七条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市建设局备案。开工后每半年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市建设局根据施工进度,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

第九条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报告(包括节能设计、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运行管理、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五)建筑节能材料、产品、构(配)件的相关性能指标测试报告及产品合格证;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的影像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竣工验收小组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进行监督核实。有关专家必须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查验施工现场,提出监督核实意见,并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标牌应镶贴在示范工程的主要入口。

第十二条验收合格的示范工程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经我市向建设部、省建设厅等部门推荐申报的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将全部从秦皇岛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项目中产生;

(二)返还全部“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

(三)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示范工程将从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

第十三条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资格: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工程项目的节能关键工序、关键材料、关键设备未达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技术方案实施;

(三)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半年内未开工;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未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

(五)自颁发证书和标牌起,两年内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功能缺陷,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收回证书、标牌及获得的政策优惠、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或验收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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