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文号:琼人劳保专〔2007〕56号
颁布日期:2007-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7〕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海南省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省交通厅职改办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五)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两名、二等奖前三名)。

(六)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八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条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二)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三)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条件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其中至少一个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前沿科学和边缘科学方面的知识。

(三)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规章制度。

(四)有处理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管理、生产中的关键性问题或技术难题的水平和能力,能独立承担重要技术攻关工作。

(五)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两项以上部门或本企业重点科研、技术攻关项目,或一项以上省、部级科研、技术攻关项目。

(二)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在本行业中主持推广,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科研成果验收等工作。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本企业扩改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参与两项以上排除重大技术故障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写过本行业的规范、规章、技术规程等并在企业应用。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一)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二)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三)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第十四条认定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六条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八条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九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本专业中专毕业,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四)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技术人员(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八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十条论文条件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二)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实用价值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十一条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条件

(一)熟悉与本专业技术相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规程、规范和规定,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应用。

(三)能独立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或故障,有较丰

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

(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独立承担较

重要的技术攻关工作。

(五)能在实际工作中采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技

能。

(六)能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二条工作经历与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具体负责过生产工艺、安全生产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少于2项。

(二)参加过2项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并较好地完成其中一部分工程项目的组织施工工作。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改造、技术攻关的研究工作。

(四)参加过2项或主持过1项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的工作。

(五)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企业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年度计划、生产计划的编制工作不少于3项。

第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一)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二)获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据)。

(三)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第十六条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第十七条本条件所称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八条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十九条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海南省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

第二条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条认定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五条认定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第六条申评技术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非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七条申评助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非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五)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六)技工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大专以上后续学历。

第三章专业工作能力条件

第八条技术员资格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初步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胜任本职工作,能协助完成本专业一般性的技术任务。

第九条助理工程师资格专业工作能力条件: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技术问题的实践经验。

第四章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第十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期间,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并经省交通教育主管部门核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件所规定的学历均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包括普通高、中等教育和成人高、中等教育,以及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二条本条件由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