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7〕97号
颁布日期:2007-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97号2007年4月25日

《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进入春季以来,我市各建筑工地相继开工,建筑垃圾运输量明显增加,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沿途抛撒、无牌营运及超速行驶等违规现象有所抬头。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施工和垃圾清运秩序,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出土工地及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从源头上遏制垃圾清运车辆装载高尖车、轮胎带泥上路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为了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为目标,严格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229号)的要求和市政府2007年3月26日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我市建筑工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垃圾清运秩序明显改善。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杨广信西安市副市长

副组长:乔高社市政府市长助理

张建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成员:张永安市建委主任

罗亚民市环保局局长

任文斌市交通局局长

吕强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田高社市市容园林局局长

王海玲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局,负责整治任务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容园林局副局长张蔚同志兼任。

三、整治标准

(一)各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率及冲洗设备设置率均达到100%。

(二)建筑垃圾运输业资质认证率达到100%,《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营运车辆《准运证》基本达到一车一证。

(三)清运车辆改装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运输作业规范,无车身污渍及轮胎带泥上路,无抛撒遗漏、无扬尘、无装载高尖;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地点装载、倾倒。

(五)违规运输车辆查处率达到95%以上。

(六)对非法从事建筑垃圾营运的“黑车”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处置率达到95%以上。

四、整治内容及分工

(一)市市容园林局。

1.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2.负责做好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资质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准运证》的核准工作。

3.督促检查全市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签订。

4.4月底以前,协调城6区和长安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民自有货运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尚未在市容部门正式登记备案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摸底登记,由所在街办(乡、镇)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市容园林局汇总,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车。

5.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市容局做好对全市所有工地(进出土、市政、拆迁)城市容貌监督员的培训上岗工作;会同公安城管支队设立建筑工地监管大队,对工地进出土情况实施严格的现场监管,确保不少于2人对工地出入车辆进行实时监督,并经常性地对城市容貌监督员的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6.督促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和自愿参与垃圾清运的农民,完成机动车辆密封改装工作,并加装GPS系统。

7.全市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改装时间延长至6月20日。

(二)市建委。

1.监督检查建筑工地设置标准遮挡围墙,杜绝建筑垃圾外露。

2.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对不达标的建筑工地责令监督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督促建筑工地出入口安装相应的冲洗设备,防止车辆轮胎带泥上路。

4.检查建筑工地现场专人管理情况,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对于强行向垃圾清运车辆超量装载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建设甲方的责任。

5.联合市市容园林局对建设甲方负责人和施工单位装载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三)市城管执法局。

1.督促指导各区城管执法局(支队)对全市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城管执法局(支队)及公安城管支队,在所辖区域的重要路段和城市出入口设点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检查。

3.6月20日以前,公安城管支队要完成对合法的垃圾清运车辆GPS定位系统的加装工作。

(四)市环保局。

1.负责检查建筑工地噪音污染。

2.负责查处建筑工地内的扬尘污染。对建筑工地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及时督促整改。

(五)市交通局。

1.负责对全市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改装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改装后的车辆符合要求。

2.负责对所有非法营运的垃圾清运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3.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治理建筑砂石占用机动车道从事非法营运、销售的行为。

(六)市公安交管支队。

1.负责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遮挡号牌、证照不全、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夜间零时以后垃圾清运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黑车”营运、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七)各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1.组织协调辖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建筑工地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整治工作。

2.加强机械清扫保洁工作,充分发挥机械清扫车辆的作用,努力提高保洁水平。

3.进一步完善早查制度,确保每天上午7∶00前将夜间抛撒的垃圾清理完毕。

4.设立24小时投诉值班电话,及时受理市民投诉举报,建立相应的重奖重罚机制。

5.督促本区市容部门在所有建筑工地逐个落实城市容貌监督员,建立监督员的基本信息档案,发挥城市容貌监督员作用。

(八)建设单位的职责。

1.与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认真落实管理责任。

2.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3.落实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

4.积极参加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加强装载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规范操作程序,杜绝超载冒尖车辆驶出工地。

五、阶段划分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

各级管理部门要以我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考核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集中整治前的宣传力度。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开展几次有针对性的大规模集中整治活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争取全社会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氛围,保持高压态势,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日至6月20日)。

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区道路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设点检查和巡查力度,公安城管支队要对违规车辆严管重罚。市容部门要主动联合城管执法、建委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安排的城市容貌监督员要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凡未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准运证)或不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运输行驶倾倒的,建委、环保、市容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将掌握的信息及时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抄告,并相互签字确认。一经查实,该处罚的处罚、该注销资质的坚决注销。属于无任何手续从事垃圾运营的车辆,将坚决予以销毁。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

6月10日前后,市政府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召集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整治活动检查验收组,按照整治标准中对各单位的要求,对综合整治的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凡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单位,领导小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今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考核的各项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当前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把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作为近一段时间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实行领导负责制,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好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

(二)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广泛发动辖区市民和所有建筑工地积极参与到此次综合整治活动中来,要把维护城市环境作为己任,树立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的环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注重协调,形成合力。此次建筑工地和垃圾清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体现着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涉及政府诸多部门。各单位要在整治活动中,主动加强与建设、环保、市容、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地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整治态势。

(四)履行职责,严肃纪律。各单位要按照这次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从时限和标准上夯实责任,在履行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执法程序,做到文明执法。各单位对于在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从纪律上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提供保障,以加速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的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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