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市政办发〔2008〕234号
颁布日期:2008-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234号

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垃圾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市城市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妥善处置建筑垃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利用建筑垃圾

(一)抓紧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产业规划。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市市政管委会配合,对目前全市的建筑垃圾产出、利用、处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论证,对未来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要求进行科学预测,提出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产、加工、销售产业规划。

(二)积极解决建筑垃圾处理厂建厂用地。对新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市国土局要本着“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科学选址,加快报批,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三)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四)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引进以建筑垃圾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先进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对新建或改建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时,要积极支持,限时办结。对推广应用节能建筑和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的企业,允许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六)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的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处理的新技术,处理建筑垃圾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工艺,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的财政、科技、综合利用、环保等专项补助。

(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或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鼓励、扶持企业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八)对以建筑垃圾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先进墙体材料和用于城市道路基础层、人行道基础层、电缆沟、河堤等产品,由物价部门牵头,协调省市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委托,按照生产成本进行价格水平的认证,供企业参考。

二、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

(一)加强对现有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全市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8座,分别是未央区东风路八家滩建筑垃圾消纳场,灞桥区备战桥建筑垃圾消纳场,长安区周家庄、贾里村、王寺周吴村、石羊村、细柳姜仁村、大兆强家沟建筑垃圾消纳场。各相关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运行。

(二)合理布局,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就近倾倒。没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区、开发区,要积极主动按规划建设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市规划局配合做好审批工作。目前工作重点是加快建设市规划局已规划的2座建筑垃圾消纳场,即:沙河滩建筑垃圾消纳场、北辰村建筑垃圾消纳场。《西安市三环沿线建筑垃圾消纳场布点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各有关区政府要按照规划尽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时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严禁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设垃圾填埋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国土部门要从严查处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建筑工地垃圾处置管理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规划、建设、市容、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要实行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信息抄告制度,并在网上公布,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把建筑垃圾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工地管理规范。市建委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封闭施工、规范围挡、严格管理;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冲刷设施;要配备专门的洒水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工地责任区范围内洒水和清扫工作;施工工地弃料、弃土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或覆盖,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车辆在清运建筑垃圾时要按指定地点装载,装载时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三)强化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在与建筑工地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收取建筑垃圾排放费后,要立即安排人员对工地出入口及周边环境实施监管,直至建筑工地出土阶段结束,确保运输车辆车身整洁、无高尖装载和带泥上路问题。所需费用由区市容局在建筑垃圾处置费中安排。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做好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出入工地的监管。

四、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垃圾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单位应与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垃圾清运管理承诺书》,缴纳建筑垃圾清运保证金,同时与各区市容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建筑垃圾清运的扬尘、抛撒、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营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市容园林局颁发的《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要到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进行清运车辆情况登记备案,由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审核发放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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