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07〕79号
颁布日期:2007-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发〔2007〕79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白银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是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单位工程建筑节能专项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白银城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平川区、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工作由工程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实施监督、检查和备案。

第六条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㈢有与建筑物围护结构相关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外门窗三性(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变形)检测报告、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及相关材料、部品的检测报告等;

㈣所使用的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应提供省墙改办签发的《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

㈤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节能专项质量合格材料;

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验收时还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报告》。

第七条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外墙外保温、内墙内保温等隐蔽的建筑节能项目在完工前应请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检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审查结果将做为节能专项验收的依据。

㈡工程节能专项达到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㈢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节能专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节能专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情况,并申请节能验收。

㈣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节能专项质量验收报告和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对工程节能质量做出整体评价。评价合格的出具工程节能专项验收报告。评价不合格的,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重新检查、评价。

第八条未取得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所缴纳墙改基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奖项的推荐、评选。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房屋的节能措施、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样本由白银市建设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白银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白银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建筑面积采暖面积

项目节能验收结论主体构造及保温材质与厚度

屋项

外墙

外窗封阳台

不封或无阳台

阳台下部芯板

不采暖楼梯间隔墙

户门

地板接触室外空气

地板

不采暖地下室

上部地板

地面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采暖制冷系统情况

验收

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监理单位

(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施工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

年月日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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