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天政发[2007]110号 |
|---|---|
| 颁布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天政发[2007]110号
秦州、麦积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确保我市城区饮用水水质安全,解决城市建设与发展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矛盾,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新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经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调查和反复论证研究,对天水市城区东、西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进行了调整。2007年8月31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我市城区东西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意见》,现将调整后的东西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根据各自职能,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批准或未经批准开工建设与取水无关的任何设施,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设施,由两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上组织开展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要求和国家五部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于2007年11月中旬前限期搬迁和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渭河、藉河段挖砂采石场,对挖砂采石形成的渗坑,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水利部门督促业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麦积区政府要尽快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清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堆放的生活垃圾,加强对颖川河河道周边管理,杜绝生活垃圾乱倒乱堆现象。
二、加强对二级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禁止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城市生活垃圾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地。加强对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生产废水达标排放,严禁向二级保护区及其渭河、颖川河、藉河河道排放生产废水,对现有的排污口进行综合整治,在12月中旬前,完成排污管网铺设工作,将废水排出二级保护区。
三、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和各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加强对准保护区及其主要水源补给上游区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对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和周边区域已开工建设,但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已建成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补办环保审批手续,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
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直接或间接向主要补给水源区域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五、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抓好“3·22世界水日”、“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要注重日常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要重视对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和周边企事业单位、居民居住区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水源地环境安全,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水源地保护工作量大面宽,涉及市、县两级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秦州区、麦积区政府、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认真做好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以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请秦州、麦积两区政府务必于12月底前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1.天水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范围
2.东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调整后)
3.西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示意图(调整后)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