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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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68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7〕1号),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2007年全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场会议精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和推荐承建企业的通知》以及省政府5月29日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广和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又好又快建设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政府推动,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建设、改造农家店。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搞活农村商品流通,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目标:2007年,经商务部核准,省商务厅分配全区农家店建设总体规划为550个。经研究,各县(市、特区)2OO7年农家店建设规划为:沿河县70个(含谯家镇已实施的项目)、松桃县85个(含联系点)、江口县70个(含联系点)、思南县30个、印江县70个、铜仁市65个、德江县60个、石阡县50个、玉屏县20个、万山特区20个、地区预留10个。
(二)结构要求:严格控制农资农家店比例,农资农家店数量不超农家店总数的30%。
(三)补助标准:对承办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1年贷款利息补助,贴息率不超过5%;对承办企业建设的农家店,每个补助资金6000元,主要用于农家店货架、电脑、装修、牌匾及配送车辆等硬件设施和农家店店长培训等方面投入。
三、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项目规划管理。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2007年全省农家店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县市全面推进,乡村扩大覆盖”的原则制定规划。要选择部分较好的全面规划,重点投入。对交通便利、人口聚集的乡镇、行政村和旅游景点要重点规划布点,要将省、地、县(市、特区)规划建设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全部纳入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供销社网络系统的条件,整合资源,建好农家店。要鼓励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要及时将规划的农家店项目落实到承办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农家店商圈半径合理布局、科学布点,避免盲目竞争,重复建设。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承办企业严格按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和《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要求建设农家店,要求做到统一店容店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日用消费品农家店的统一采购或配送率要求达到4O%以上,农资农家店经营化肥、农药等二类农资商品的配送率要求达到7O%(村级农家店)和80%(乡镇级农家店)以上;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绝不能放松条件和标准,更不许弄虚作假,搞花架子;要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杜绝和防止“只瞄准补贴资金,不实实在在建店”和骗取补贴资金等问题的发生;要发挥补贴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承办企业加大投入,规范建店。
(三)加强商品配送体系建设。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承办企业按照建设合理、实施齐备、利于配送的要求加快配送中心建设,逐步提高对连锁农家店的商品配送率;要鼓励农村商业企业与城市商业企业建立紧密的物流配送合作关系,利用城市企业建立的配送中心向农村配送商品。
(四)承办企业和农家店要密切配合。承办企业要不断提高农家店所需商品的配送率,对农家店配送的商品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质量要有保证,价格要优惠,严禁来路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进入农家店。农家店要积极到承办企业进货,对农村畅销商品、急需商品、群众喜爱的商品要提前告诉承办企业,以便准备充足的货源保证农村消费。
(五)积极推进“一网多用”。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承办企业推进“一网多用”。一是以建设的连锁经营网络为载体,鼓励承办企业开展药品经营,支持药品经营企业到农家店中设立医药专柜;二是拓展农家店经营范围,在文化娱乐、科教、邮电、通信、便民服务等方面丰富产品种类,增加服务功能,增强为农服务的能力,带动农村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发展;三是把工业品下乡与收购农副产品结合起来,通过承办企业延伸到农村的农家店把农副产品收购上来,同时解决农民的买难和卖难问题,实现双向流通。
(六)加强项目验收管理。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验收顺序,分两批(6月、12月)组织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要求,严格标准,认真落实。
(七)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商建字〔2006〕75号)要求制作,省商务厅将统一编号,地区对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委托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授牌。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严肃性。未经许可,承办企业、农家店不得使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或标识牌。
(八)建立项目统计制度。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进展、工作效率和工作落实情况三项统计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定期(每月5目前)报送相关信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地区商务局考核各县(市、特区)工作的重要标准。
(九)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承办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农家店店主和营业员。
(十)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后续监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多种加强监管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承办企业及时整改,对不合格的农家店及时摘牌整顿,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将合格的农家店上网公示,长期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有效利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工作档案,督促承办企业按时上报进展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促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扎实有效推进;四是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宣传,充分发挥主要媒体的作用,引导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情况。
(十一)积极推动农村消费品联合采购。我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是中小流通企业,主要是从代理商进货,信息不对称,进货数量少,在与供货商洽谈时,价格水平、货款结算、服务内容无法享受大企业的同等待遇,进货成本高质量无保障。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承办企业向联合采购方向发展,把县城网络变成区域网络,提升承办企业市场竞争力。要组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参加商务部举办的农村商品对接会,促进农村流通企业与工业企业对接,为质优价廉商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只争取项目资金,不认真建店的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7〕121号)和省、地商务、财政部门的要求,收到支持资金后,要及时按规定发放,应按规定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各县(市、特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与农家店店主签订不销售来路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冲好、价高质低、残损变质商品等内容的保证书。
四、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的工作部署,在商务领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提高农村流通现代化程度,开拓农村市场,缩小城乡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特区)要按照商务部提出的“各地应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的要求,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各县(市、特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把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合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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