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07〕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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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7〕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做好我市工程建设
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关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4号)文件确定,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包括了我市除白水县外的所有县(市、区)。当前和今后稍长时期我市地震形势依然严峻,是“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危胁。为此,我们要依法做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由地震部门审定和管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地震部门审批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抗震设计规范是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以及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详见附件)
三、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到地震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
四、经济发展部门应当继续执行《关于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计规划〔2001〕957号)文件精神,把好抗震设防关。凡未经地震部门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重大工程系指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经济发展部门在项目审批阶段不予批准。
五、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所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到建设部门进行抗震设计专项审查备案。凡未取得《渭南市抗震与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书》的工程项目,招标部门一律不得招投标,建管部门一律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全市各级地震、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有关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部门依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
有关建设单位未进行抗震设计审查备案,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的,由建设部门依照《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给予处罚。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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