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忠市财政局等部门《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忠市财政局等部门《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7〕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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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吴忠市财政局等部门《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131号2007年11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水务局、农牧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园林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吴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在农村实施的各类项目,认真抓好落实,真正体现对“少生快富”项目户的优先优惠。
附件: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
2007年11月14日
吴忠市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宁政办发〔200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一本通”制度管理职责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推动市区“少生快富”工程深入实施,现就市区优先扶持“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提出如下政策。
一、自治区实施的“农业产业带”、“千村扶贫”、“整村推进”、“十万贫困户养殖”等农业、扶贫项目工程中,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生快富”项目户,并适当提高项目到户补助标准;对“少生快富”项目户优先提供小额信贷担保资金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资金,积极安排财政资金,落实政府出台的各种奖励优先扶持政策;每个部门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少生快富”项目户的子女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时,降低10分录取;各重点高中招生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项目户子女;项目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者,给予适当救助;项目户子女被国家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如果符合救助条件,予以优先资助;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教育局)
三、将项目户中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大病医疗救助、减灾项目时,优先安排项目户,并适当提高补助资金;项目户子女考取大专以上院校的,其本人由农村低保转为城市低保;项目户子女符合征兵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征兵;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民政局)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妇女和儿童,每年安排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儿童提供系统保健管理,费用减半;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卫生局)
五、项目户在种植业中直接生产(日光温室)经营的,新建温室的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并定期派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培训;在农村实施“一池三改”沼气项目中,保证优先安排项目户;项目户进入养殖园区的优先安排奶牛贴息贷款,规模养殖户发展补贴和饲草机械的优先安排项目户;在大型农机具购机补贴项目中优先安排项目户;在农业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等项目中,优先安排项目户;对规模种植、养殖专业户优先提供新品种、新技术;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农牧局)
六、微小型农村水利、水保项目优先安排项目户相对集中的村组;对一些到户工程,优先安排项目户;在水利、水保工程中,要求项目户自筹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水务局)
七、项目户种植小杂果的每亩无偿提供价值100元的苗木;项目户经营、种植林业项目的,定期派技术人员上门指导种植技术及病虫害防治;主动为经营林果业的项目户提供种植全程服务;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园林局)
八、优先安排项目户子女就业学习、培训;优先安排项目户外出务工,积极维护项目户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重点扶持2户项目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实施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夫妇年满60周岁起,按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逐步实施对“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发放年均600元的奖励扶助金;认真落实对“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的相关规定;对项目户的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和技术服务;在“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青春健康”、“妇女发展”等项目优先安排“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十、本《意见》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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