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意见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武政办发〔2007〕128号 |
|---|---|
| 颁布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规划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工程)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从源头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甘肃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甘安监综合[2003]16号)等有关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必须纳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审批、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前15日,必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报安监部门审查、受理,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审查、受理情况抄送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相关批复手续或受理通知书,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审批、建设许可等手续。对未办理安监部门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规划部门及工业园区不得对该项目办理选址、放线动工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向验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对未经安全设施单向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总体验收。
四、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2005年以来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进行清理。凡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督促补办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否则,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对未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但已投入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要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审批、建设等许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
今后,凡因违反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审批、许可部门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
市经济委员会
市规划局
二OO七年八月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